第二十八章 廠商名稱權
第一節 廠商名稱的概念與構成要素
一、廠商名稱(商號、企業名稱):是企業進行工商經營活動時用以標示自己并區別于他人的標志。
二、企業名稱的禁用條款: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欺騙或誤解的。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6、其他法律禁止的。
二、廠商名稱與企業的其他標志或商譽的關系:
1、廠商名稱與商標。前者是區別生產經營者的標志,后者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兩種標志附著于不同的載體,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
2、廠商名稱與商譽。商譽是對企業的積極社會評價,它源于多種因素,包括企業的品質、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與用戶或消費者的關系等。這種以企業名譽、榮譽為內容的商譽總是與特定的廠商名稱聯系在一起的,即廠商名稱是商譽的載體。兩者有著緊密的聯系。
第二節 廠商名稱權(商號權)
一、概念:是企業對自己使用或注冊的商業區別標志依法享有的專用權。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廠商名稱權是兼有人格與財產內容的復合權。理由:
1、廠商名稱是企業主體人格的標志,具有區別生產經營者的功能,同時廠商名稱也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
2、廠商名稱是企業的無形財產,它的使用、許可使用、轉讓和繼承,均能獲得財產利益。
三、廠商名稱權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范圍。除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的特征:
1、相對的排他效力。2、無期限的存續效力。
第三節 廠商名稱權的法律保護
一、立法例采取三種做法:
1、適用民法保護:把廠商名稱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最早保護《民通》
2、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把侵權廠商名稱權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
3、制定專門法律保護。
二、我國多部法律確認對廠商名稱權的保護。其保護主要表現:
1、在法定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權,禁止他人在核準的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相同的廠商名稱。2、企業名稱經登記注冊后得以對抗第三人。
?。?)凡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因相同而發生爭議的,按申請登記的先后順序處理,即先申請注冊的享有優先權。
?。?)盜用、假冒他人企業名稱,即構成侵犯廠商名稱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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