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自由原則的含義
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具有決定締結合同、締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形式,決定合同的變更、解除等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則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須采取的法律措施。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只要該合意是合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
二、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上的體現
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上體現在:
1、締結合同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
2、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即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確定合同內容并訂立合同條款。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
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即除了法律有特別要求外,當事人在合同的形式上有權自由決定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6、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合同法規則當事人在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7、選擇裁判的自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由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的爭議解決方法,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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