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合同法》的調整對象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有:
1、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法所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適用的合同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根據《合同法》規定,以下關系不屬于合同法調整:
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也不適用合同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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