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
第一節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的概念
在《知識產權協定》中統稱“地理標記”。
貨源標記:表示商品出處的標志。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國家、地區、地方所生產、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區別標志。如“中國制造”。
原產地名稱:是標示商品的產出地并表示商品與某種地理條件或傳統技術有關的區別標志。
一、在商品上使用原產地名稱,必須具備的條件:
1、原產地名稱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原產地名稱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采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原產地名稱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的區別:
二者作為商品來源的地理標記,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近似的含義。但兩者存在不同之處:
1、貨源標記僅是表示某一商品的產出地,目的在于明確說明該類商品的同一性,使用范圍較寬。
2、原產地名稱除標示商品的來源外,還有保護商品的特定品質,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作用。因而,原產地名稱的使用更為嚴格。
三、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二者與商標一樣,都是表示商品來源的專用標記,其目的在于幫助消費者認牌購貨,防止消費者誤認。但就其基本功能來說:
1、商標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與特定的生產經營者個體相聯系。
2、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與特定的某類生產經營者相聯系。
第二節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
一、性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客體具有財產內容;同時也是特定范圍的若干生產經營者的共有權。
二、特征: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但并不完全具備工業產權的基本特征:
1、是特定范圍的共有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
2、是永久性的財產權利,不具有時間性。
3、其客體具有本源性特征,不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節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法律保護
1、國內法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國際間則制定相關國際條約或多邊、雙邊條約。
2、保護文件有(國際條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最早對其保護的國際性公約。
(2)《關于制止產品虛假或欺騙性產地名稱馬德里協定》。
(3)《知識產權協定》:是目前保護其最新的國際條約。
我國是《巴》的成員國,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權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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