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概念
1948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把健康定義為“健康乃是一種生理、心理和社會適應都臻于完滿的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虛弱的狀態”。并提出了10條健康標準:
1. 有充沛的精力,能從容不迫地擔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不感到疲勞和緊張;
2. 在這方面積極、勇于承擔責任,不論事情大小都不挑剔;
3. 精神飽滿,情緒穩定,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4. 能適應外界環境的各種變化,應變能力強;
5. 自我控制能力強,善于排除干擾;
6. 體重得當,身體均勻,站立時,頭、肩、臂的位置協調;
7. 眼睛炯炯有神,善于觀察,眼瞼不發炎;
8. 牙齒清潔,無空洞,無痛感,無出血現象,齒齦顏色正常;
9. 頭發有光澤,無頭屑;
10.肌肉和皮膚富有彈性,走路輕松勻稱。
二.心理健康的標準
1.著名的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和密特爾曼提出了人的心理是否健康的10條標準:
(1)有足夠的自我安全感;
(2)能充分地了解自己,并能對自己的能力作出適度的評價;
(3)生活理想切合實際;
(4)不脫離周圍現實環境,與周圍環境保持良好的接觸;
(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與和諧;
(6)具備從中學習的能力;
(7)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
(8) 能適度地發泄情緒和控制情緒;
(9)在符合集體要求的前提下,能有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個性;
(10)在違背社會規范的前提下,能恰當地滿足個人基本的需要。
2.判斷心理健康的標準,應堅持四個原則:
(1)確定心理健康的標準,是以心理的外部表現即行為表現為客觀標準的;
(2)心理健康作為人的一種狀態,與不健康的心理與行為表現是有區別;
(3)心理健康的標準是一種理想尺度;
(4)判斷一個人心理是否健康必須沿著三個方向加以思考。
3.健康心理的標準:
(1)認知能力發展正常,智力水平處于正常范圍內。一般智商達到60以上者屬于正常;
(2) 情緒正常、健康;
(3) 意志健康;
(4) 心理與行為的協調與一致;
(5) 具有良好的自我意識及健全的個性;
(6) 人際交往正常,人際關系和諧;
(7)較強的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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