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指國務院設立的政府統計職能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局、統計委員會或統計處、統計科、統計股等,這些機構都是政府組成部門。
22 部門統計機構 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部門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部門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主要負責人。
23 統計人員 是指從事統計活動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部門統計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統計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統計機構的領導人和一般工作人員,以及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村或其他組織指定的統計負責人和單獨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24 統計調查權 指統計人員有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絕、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25 統計報告權 指統計人員有權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26 統計監督權 指統計人員有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復。
27 統計調查項目 是指在一定時期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每一調查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及調查內容。
28 統計調查表 即統計報表,是指在統計調查中用以對調查對象進行登記、搜集原始統計資料的表格。
29 統計標準及標準化 統計標準是由統計主管部門對統計工作所做的統一規定,以國家標準形式或部門標準形式發布。統計標準化,就是在實踐中,對常用的統計分組和規定通過制定、發布和貫徹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實現統計工作的最佳效益。
30 普查 指專門組織的、全國性的、對全體調查對象普遍進行的一次性全面統計調查。它通過逐個調查一定時點上或-定星期內的社會經濟現象的情況,全面;系統地搜整理和提供反映國情國力情況的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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