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穎性概述
1、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新穎性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各國專利法均有規定。
2、在確定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的過程中,“現有技術”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專利制度中的“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從各國專利法規定看,確定時間點的標準大體有兩個:一是以申請日為時間點;二是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完成日為時間點。
3、申請日以前已經存在的技術,并非都是現有技術;只有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才可能構成現有技術。
4、專利制度所指的技術公開方式,通常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以及口頭公開等。除出版物公開和使用公開外,以其他方式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為公眾所知的,稱為技術的其他公開方式。這樣的公開形式不限于國內。
5、就出版物公開而言,技術公開日的確定分兩種情況:
(1)專利文獻的公開日就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將專利申請文件公布或公開的日期;
(2)非專利文獻的公開日就是該文獻的首次出版日。該日期通常記載在版權頁上。
6、就使用公開而言,公開日就是使用者將其技術方案即產品或方法向公眾提供的日期。
(二)沖突申請
1、為保證相同技術只被授予一項專利權原則得以實現,我國實行“在先申請”原則,但不完美,不能解決一切問題,問題有:
(1)“在先申請”并未直接規定申請人獲得專利權后即應駁回在后申請;
(2)“在先申請”可能需要補正等情況尚未獲得授權,但專利部門仍要依法審查在后申請。
2、沖突申請是自申請日前,同樣的技術已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則該他人的這一申請就是被審查之申請的沖突申請,雖非現有技術,足以使在后申請喪失新穎性。
3、在先申請條件:
(1)先、后申請人既非同一申請人,也非共同申請人;
(2)先、后兩專利申請具有相同技術主題;
(3)在先申請雖不曾公開但被記載在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以后公布的申請文件中。
(三)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1、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只要在申請日以前被公開,其公開行為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他人所為,該申請即喪失新穎性。但此規定并非絕對,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盡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前公開,但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則不喪失新穎性,這是對發明人的一種臨時保護。
2、我國《專利法》第24條對此具體規定為,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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