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網絡文化市場管理類法律法規
1.許可制度: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等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2.備案制度:
國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制度。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設立不得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ヂ摼W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和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3.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
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含VOD、DV等)、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 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4.互聯網文化活動: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5.電子公告服務:
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6.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管理: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主管機關: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
1、設立的條件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資金信用證明;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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