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涉外刑事管轄
從狹義上講,管轄,是指公安機關內部在立案范圍上的權限劃分。從廣義上講,管轄是指公安、檢查機關、人民法院之間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職權劃分。從最廣義上來說,是指一國政府對涉外犯罪所擁有的起訴和懲罰的權利。
涉外刑事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涉外犯罪所擁有的起訴和懲罰的權利。
涉外刑事管轄權的作用:1、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有利于打擊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
3、有利于履行國際義務;
4、有利于推進國際合作。
國內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轄權:立案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國際法中的刑事管轄權:領土管轄權;國籍管轄權;保護管轄權;普遍管轄權。
各國立法機關授予本國司法機關刑事管轄的域外效力也日益明顯并逐步擴展:首先,從國籍管轄原則發展為被告人國籍原則和受害人國籍原則;
其次,從領域管轄原則發展為主管領土管轄和客觀領土管轄;
再次,沿海國又將本國的刑事管轄權擴展到毗連區;
最后,各國對刑事管轄的拓展達到了更加廣泛的空間。
第九章 涉外刑事案件處置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由我國司法機關處置的具有涉外因素案件。
涉外因素在這里包括四個層次的含義:一是涉及外國,二是中國域外,三是設計國際法,四是涉及國際合作。
狹義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及外國或外國人的刑事犯罪案件。
廣義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及外國或外國人有關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國境外發生的與中國或中國公民有關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國際條約和國際合作的刑事犯罪案件。
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涉外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1、違法主體為外國人的刑事案件;
2、侵害對象為外國人的刑事案件;
3、發展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在中國境內的案件;
4、外國人在本國犯罪后潛逃到我國的案件;
5、中國公民在外國犯罪后逃回到我國的案件。
發生在中國領域外的涉外刑事案件,其表現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1、外國人犯罪案件;
2、中國公民觸及我國法律的案件;
3、中國公民觸及刑律后逃往國外的案件;
4、中國公民在外國觸犯所在國法律的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的類別:1、域外犯罪型;2、域內犯罪型;3、跨國犯罪型;4、國際犯罪型;5、有組織犯罪型;6、特殊犯罪型。
涉外刑事案件的處置程序:一、一般處置程序
1、案件受理;2、現場勘驗;3、強制措施。
二、特殊處置程序
首先外國人在涉外刑事訴訟中人身權的確定和法律保障問題,已成為我國面臨的重要司法實踐問題之一;
其次,特殊處置程序的內容,不僅涉及外國人的人身權和訴訟權,而且還涉及外國國家的外交保護權;
再次,特殊程序設定的實質在于尊重有關國家的外交領事人員對其本國公民提供外交保護的原則,并且為他們能夠正確行使這項權利提高必要的便利。
特殊處置程序的特征:1、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的雙重性;2、國際法和國內法規定的同一性;3、司法程序和外交程序的交叉性。
特殊處置程序適用的原則:一是以條約規定為準;二是以國際公約為準;三是以國際慣例為準。
所謂探視權,是指一國政府的領事官員為了維護處于羈押狀態中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而行使的探望問候的權利。
暫緩出境,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涉外刑事案件處置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出境行為實施限制的一種強制手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查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同志為了結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的。
口岸控制措施,是指設置在對外開放口岸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聯合出入境檢查的形式,查緝、堵截各種違法犯罪人員。
從執法實踐來看,口岸控制的程序主要有兩個:一是發出通知,即交控程序;二是實施通知,即查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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