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制度
1、我國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是什么?
司法鑒定的啟動包括司法鑒定的申請、決定和委托三個環節。
2、司法鑒定回避制度主要有哪些規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2007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鑒定回避)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實行回避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 第一款是明確回避的前提。只要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司法鑒定人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都應當回避。
第二款是明確回避的程序。提起回避的主體是司法鑒定人或委托人。申請人應當口頭或書面向鑒定機構提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認為鑒定人應當回避的,可以通過委托人提出】
3、司法鑒定文書制作有哪些要求?
內容要求;格式、數量、簽章要求;文字;程序要求;
4、 鑒定機構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終止鑒定?
終止司法鑒定: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常會遇到不得不終止鑒定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終止鑒定的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七)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對委托案件進行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對委托案件進行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5、 簡述重新鑒定與補充鑒定的聯系與區別。P123
補充鑒定:是指在原有鑒定的基礎上對其中的個別問題進行復查、修正、補充或解釋,以使原鑒定意見更加完備而進行的鑒定。
重新鑒定:是指委托人對初次鑒定的鑒定意見經審查后認為鑒定意見不可靠而委托原鑒定機構或其他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事項再行的鑒定。
區別與聯系: 兩者都是在進行了初次鑒定后進行的鑒定;都屬于司法鑒定。
兩者在適用情況、委托對象、鑒定意見前后之間的關系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詳見第四章第六題劃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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