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鑒定管理的特點是什么?
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具有以下特點 :
(1)統一性:《決定》是法律依據;《決定》確立了統一管理體制,明確了管理主體、管理客體,確立統一的適用范圍,以及統一的行為規范等。
(2)綜合性:內容上包括司法鑒定行政管理、行業管理和技術管理
(3)針對性:《決定》確定司法鑒定管理建立在行為管理的基礎上,而非建立在所有制關系基礎上的管理,即履行國家職能的司法行政機關與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之間不存在人、財、物上的隸屬關系、依附關系。
《決定》規定凡納入法律管理的鑒定類別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都屬于司法鑒定管理的范圍與對象。
我國對司法鑒定的管理仍應以行政管理為主;要實現對司法鑒定的科學管理,應在行政管理的主導下,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管理與技術管理的作用。
2、司法鑒定行政管理的依據是什么?
一、司法鑒定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四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
二、司法鑒定行政管理的相關規定:包括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司法鑒定行政管理法律和相關規定的適用
3、簡述司法鑒定行業管理的現狀如何?
2003年,黑龍江省成立全國第一個司法鑒定人行業協會
浙江省司法鑒定協會于2013年12月31日成立,陳肖鳴為會長至今,超過3/4省份已經成立協會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參與司法鑒定的管理可以發揮其科學性強、專業水平高的特點,同時也能調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鑒定管理更為順暢有序
國外大量的管理事務均由行業組織來承擔,其達到的效果也比較理想
4、簡述司法鑒定技術管理的現狀如何?
(一)建立各類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
基本體系:整個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的主體,涉及司法鑒定活動的所有要素,覆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類等所有鑒定專業,具體分為強制性標準體系和推薦性標準體系
推行體系:涉及與法律法規的協調配套問題,與強制性技術規范體系的銜接問題,與推薦性標準體系的有機結合問題等。
(二)制定統一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指按照司法鑒定活動的客觀規律所制定的規范司法鑒定行為的具體步驟和環節的規章
要素:鑒定的申請、決定、委托、受理、實施,鑒定意見的出具、鑒定人出庭作證等
(三)研制各專業領域的鑒定技術操作規范目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強化對司法鑒定技術管理:
5、如何理解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性地位?其意義如何?
中立性(第三方地位):可以使司法鑒定機構排除各種行政、人為等因素的干擾,用科學的、客觀的態度去開展鑒定工作,盡可能地保證其鑒定意見的準確性、科學性、客觀性,使鑒定意見有較大的公信力。
【司法鑒定機構是為訴訟活動提供科學鑒定的組織;其性質有:準司法性(性質定位)、公益性、中立性、事業性】
6、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如何理解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原則?
2005年10月1日《決定》施行后,按《決定》的規定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和管理體制作出了調整,要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登記管理體制。
(一)對現有的鑒定機構進行調整
1.對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要求實行備案登記
2. 對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的調整
(二)對新設立的鑒定機構應有科學、合理的布局
1. 堅持科學發展的原則
2. 堅持便于訴訟活動進行原則
3. 堅持優化配置鑒定資源原則
7、為什么說規定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義務是非常必要的?
為規定司法鑒定活動,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規定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義務是非常必要的。
嚴格規定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時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這對于保證鑒定機構為訴訟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鑒定服務,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在許多案件中,鑒定意見對于訴訟的結果往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會直接影響到判決或者裁判的實體內容。
※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義務有:
①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首要義務)
② 應當遵守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③ 應當負責監管所屬司法鑒定人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④ 應當尊重科學
8、如何理解《決定》和《辦法》中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問題?
※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主要是指對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管理、資質管理、執業管理、質量管理、監督管理和實施活動的監控等。
實行統一登記管理:
《決定》第3 條規定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根據《決定》的規定,對鑒定機構實行兩級管理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具體:1、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是國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機關,負責全國范圍內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報請國務院批準頒布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并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司法部負責對司法鑒定實行登記管理,便于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設定、規劃管理的內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現“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情況,切實保障鑒定機構獨立、自主地開展鑒定活動。
2、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即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決定》和司法部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具體登記管理工作。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建立統一的鑒定機構準入制度,保證鑒定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時有利于委托選擇和委托鑒定機構,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省級以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不含省級)不承擔對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9、簡述職業資格型司法鑒定人與專聘資格性司法鑒定人的區別。
職業資格型司法鑒定人(以從事司法鑒定為主要任務):指具有專門或特殊專業技能或專業技術資格或其他專業知識的自然人,在國家逐步實行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領域內,比照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明確各自鑒定范圍和專業類別,經國家主管機關審核后,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授予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人員。
專聘資格型司法鑒定人:是在國家實行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領域外,凡臨時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委托,用自身技術就特定事項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人員。(主要特征是必須為該領域內具有專門知識、技術專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則)
10、如何理解司法鑒定人在我國的司法鑒定地位?
我國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我國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的訴訟地位,低于大陸法系的法官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司法鑒定人與訴訟代理人、證人、辯護人及翻譯人員一樣,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
在我國司法鑒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學輔助人”,也不是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技術顧問、專家證人”,而是幫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的訴訟參與人。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司法鑒定人履行鑒定職務時適用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制度。
司法鑒定人是具有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的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司法鑒定人因受到司法機關解決訴訟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為法庭審理提供科學證據而獨立參與訴訟活動。
11、如何理解司法鑒定的訴訟地位與和權利義務之間的聯系?
司法鑒定人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時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司法鑒定人權利的基本內容:
1、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的鑒定委托;
2、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3、鑒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4、接受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5、獲得合法報酬;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了解、查閱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要求鑒定委托人無償提供鑒定所需要的鑒材、樣本;進行鑒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司法鑒定人的義務是指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司法鑒定人義務的內容
1、受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指派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意見,對鑒定意見負責;
2、依法回避;
3、妥善保管送鑒的鑒材、樣本和資料;
4、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6、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7、參加司法鑒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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