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題
李某與某企業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李某從事廚師工作。合同訂立后,企業未經協商,三年中多次變更李的工作崗位并以李未交單位向職工集資的1000元為由,扣發了李某三個月工資。為此,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補發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提出反訴,要求李某承擔在上崗前企業自辦臨時賠訓的費用。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職工的申訴請求,駁回了企業的反訴請求。問:在本案中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依據勞動法的哪些規定作出裁決的?
答:1、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企業未經李某同意,強行變更其工作崗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也是一種違約行為(3分)。
2、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不顧李某的反對,以集資為由,強行扣除工資,已構成克扣工資的行為。故企業因全額補發工資(4分)。
3、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克扣工資且違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3分)。
4、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對李某的培訓是勞動法規定的一項義務。李某是因為企業克扣工資且違約,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正當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應要求其承擔賠訓費用(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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