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行學前教育法規
第一,頒發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及托兒所、幼兒園保健制度。
第二,1981年6月,衛生部婦幼衛生局頒發《三歲前小兒教養大綱(草案)》,規范托兒所的保育教育工作,以提高質量。此大綱是我國第一份為三歲前兒童定制的教養大綱。
第三,1981年10月,教育部頒發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包括年齡特點、教育任務、教育要求、手段及注意事項。
第四,《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及《幼兒園工作規程》。
第五,1989年12月,國家教委發布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舉辦幼兒園的條件、審批程序、幼兒園體育、教育工作、行政管理的要求等,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個正式的幼兒園教育行政法規。
第六,2001年7月,教育部頒發《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綱要》遵循《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精神,分健康、語言、社會、科學和藝術等五個領域,規定了幼兒園教育的目標、內容,提出了幼兒園教育實踐的規范和要求,是指導21世紀幼兒園教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第七,發布《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
教育部于2012年10月,發布《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簡稱《指南》),《指南》鮮明的體現了”育人為本“的理念,倡導要尊重有而生活的獨特價值,明確有而是主動的積極的學習者,有其獨特的學習方式和學習特點,他們是在游戲和生活中成長的,他們有著個體發展的差異。因此,”拔苗助長“”小學化“傾向和某些超前教育和強化訓練是錯誤的。
《指南》從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個領域,描述了幼兒的學習與發展,對每個領域都按幼兒學習與發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劃分為若干方面。
《指南》的發布,對提高廣大幼兒教師的專業素質和家長科學育兒的能力,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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