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談判活動的主要類型
一、名詞解釋
1、經濟貿易談判:簡稱經貿談判,是指人們為了尋求和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目標,相互明確權利和義務而進行的談判。
2、科學技術談判:簡稱科技談判,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服務等問題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而進行的談判。
3、政治談判:是指政府、政黨、社會團體之間就內政及國際關系等方面的問題為確定各自利益、改善相互關系、協調行為尺度而進行的談判。
4、軍事談判:是指軍事組織之間就宣戰、停戰以及協調武裝沖突中的各方關系、限制武裝力量等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二、選擇題
1、現代談判學重點討論經濟談判、科技談判、政治談判、軍事談判。
2、貨物買賣談判是出賣方與買受方當事人就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和支付價款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3、建設工程談判是指承包方與發包方就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和支付價款等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4、建設工程談判可以分為勘察、設計談判、施工談判。
5、承攬定做談判是指承攬方與定做方就完成工作的要求、工作成果交付和給付報酬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6、融資租賃談判是指出租方、承租方與出賣方就租賃物的選擇、購買和提供以及支付租金等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7、科技判斷根據涉及到的內容可以分為技術開發談判、技術轉讓談判、技術咨詢談判、技術服務談判。
8、技術開發談判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以及系統的研究開發問題確定各自權利與義務而進行的談判。
9、技術轉讓談判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等問題確定各自權利與義務而進行的談判。
10、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是指技術轉讓方和受讓方再談判中約定的對實施專利技術和使用技術秘密的合理限制。這種限制主要包括使用期間的限制、使用地區的限制、實施方式的限制。
11、專利實施許可談判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就實施專利的約定范圍和支付使用費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12、專利實施許可談判的類型按照許可的范圍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
13、技術秘密轉讓談判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就提供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使用權、轉讓權和支付使用費等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14、技術咨詢談判是指當事人就為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為此支付報酬的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15、技術服務談判是指當事人就解決特定技術和為此支付報酬的問題而進行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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