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文書?司法文書的類別、基本特點和作用?
1.司法文書的概念:
當前較為通用的法律文書的概念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它包括司法機關依法制作的司法文書、公證機關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仲裁機關制作的仲裁文書和律師代書和自用的律師實務文書。這些文書的制作主體既是包括各司法機關和依法授權的執法機關,也包括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2.司法文書的類別: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4)從文書體例上劃分大致可分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實錄式。
3.司法文書的基本特點:
(1)制作的合法性。各種法律文書都必須依法制作,這是法律文書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說是文書立意的依據。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書屬于程式化特點十分明顯的文書,其嚴格的程式雖然是一種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對內容也形成一種固定的規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視。法律文書的程式性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①結構固定化;②用語成文化。
(3)內容的法定性。法律文書的寫作內容都是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定性。
(4)語言的精確性。法律文書對語言有很高的要求——這是因為法律文書都是涉及國家、集體、個人根本利益的有現實法律意義的文書,語言運用必須高度精確。
(5)使用的實效性。法律文書都是為解決一定的法律問題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講求實效的。
4.司法文書的作用: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3)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4)綜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5)語言精確,樸實莊重。
法律文書敘述事實主要應當寫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法律文書語言應用的具體要求?
1.表意精確,解釋單一。
法律文書是一部分體現和貫徹國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當事人向國家執法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或某項法律要求的文書。因此,它的文字必須做到表意精確、解釋單一,以避免給理解和履行帶來任何問題。
2.文字精煉,言簡意賅。
因為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公文或當事人向執法機關呈遞的文書,,語言文字必須精練簡潔,不能事無巨細、冗長拉雜,但是必須說明的情況和事實、必須闡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又不能講得過于簡略或粗疏;所以必須做到文意賅備。
3.文風樸實,格調莊重。
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于公文語體。樸實無華、嚴謹莊重是為其嚴肅的法律內容所制約的。
4.語言規范,語句規整。
法律文書的語言為規范化的書面語言。它力求合乎語法規則,句子規整,成分齊全。
5.褒貶恰切,愛憎分明。
法律文書的內容大都與處理違法侵權以及犯罪行為的案件有關。因而法律文書對是非正誤有鮮明的褒貶態度和濃厚的感情色彩。
6.語言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書在語言運用中也常有些必須竭力避免的通病,必須引起重視。一是忌方言方語;二是忌用流氓黑話;三是忌用臟話;最后力求避免錯別字的使用。
什么是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的作用是什么?
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時制作的文書。
作用:是對案件偵查活動的總結,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同時也是檢察、審判工作的基礎材料。
起訴意見書敘述犯罪事實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要全面準確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第二,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三,對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罪責。
第四,敘述犯罪事實時,要列舉一定的證據予以證明。
起訴意見書正文部分包括哪兩方面內容?
包括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根據兩方面內容。
起訴意見書在制作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1.客觀地反映案件情況。(1)要以事實為根據。(2)未經審查核實的材料,不能在起訴意見書中使用。(3)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時,不能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4)對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明確、具體,不過過于抽象、籠統、概念化。
2.準確地認定犯罪事實。
3.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敘述犯罪事實的方法有哪幾種?
有以下四種:(1)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的先后順序來敘述;(2)按犯罪性質來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3)按綜合歸納法敘述;(4)多種方法并用。
什么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文書?
公安機關的偵察文書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制作或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法律文書的一種。
偵查文書分為哪幾類?
分為:1.立案、破案類;2.律師介入類;3.強制措施類;4.訊問犯罪嫌疑人類;5.調查取證類(含搜查、扣押類);6.延長羈押期限類;7.偵查終結類;8.補充偵查、復議復核類。
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是指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對接到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決定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時制作的報請領導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的文書。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正文包括那些內容?
1.案件受理情況; 2.立案根據; 3.立案理由; 4.偵查計劃。
檢察文書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各級人民檢察院為實現人民檢察機關的職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法律文書。
2.作用: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是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文字憑證,是保證法律實施的重要工具,是辦理案件的客觀記錄,是辦案質量的重要反映,是總結和復查案件的重要依據,也是宣傳法制的重要材料。準確制作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對于依法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治犯罪、維護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的分類、制作和基本要求?
1.分類:(1)按照案件訴訟性質的不同,分為刑事案件使用的檢察文書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檢察文書兩大部分。(2)按照文書公開對外與內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又分為訴訟文書和工作文書兩部分。(3)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記憶,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和其他文書。(4)按照人民檢察院的業務部門分工和案件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刑事檢察文書,直接受理偵查(反貪污賄賂與法紀檢察)案件文書,監所檢察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包括刑事賠償)文書和民事、行政檢察文書。(5)按照文書制作形式的不同,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如起訴書),填空式方式(如批準逮捕決定書),筆錄式文書(如討論案件筆錄)和表格式文書(如送達回證)四類。
2.制作:人民檢察院對制作各種法律文書,必須從嚴要求,一絲不茍,不能允許發生絲毫差錯,否則將會給檢察機關和國家的威信帶來不良影響。
3.基本要求:(1)準確規范。(2)嚴格依法。(3)說理充分。(4)辦案及時。
起訴書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人民檢察院經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交付審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文書。
2.作用:對偵查機關來講,起訴書是確認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活動合法的憑證;對檢察機關來講,起訴書既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交付審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意見,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基礎;對審判機關來講,起訴書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刑事審判活動,既是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憑據,又是法庭審理的基本內容;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來講,起訴書既是告知已將被告人交付審判的通知,又是公開指控其犯罪行為的法定文件。
制作起訴書敘寫案件事實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起訴書敘寫案件事實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敘述事實要客觀、準確。起訴書敘述的犯罪事實,必須是與犯罪事實本身具有同一性。(2)敘述事實必須要素完整。事實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3)敘述事實必須層次分明。各種犯罪行為的事實安排順序不盡相同。一般常見的有“先重后輕順序”、“客觀過程順序”和“被告人順序”等。(4)敘寫事實要正確處理特殊問題。一是注意保守黨和國家機密;二是不寫有傷風化的情節;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在敘述犯罪事實之后,也應一并敘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員姓名時,應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數名共犯在逃的,寫該在逃犯姓名時,可在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另案處理”。
制作起訴書闡述理由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闡述起訴書的理由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準確概括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2)準確引用法律。(3)準確闡述定罪處罰的傾向性意見。(4)準確寫明起訴決定。
什么是抗訴書?它的種類和作用?
1.抗訴書概念:抗訴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判決或載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2.種類: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書。
3.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于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刑事抗訴書?種類有哪些?
1.抗訴書概念:抗訴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載定依法提出抗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2.種類:
刑事裁判文書的概念和作用及其類別
1.概念: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刑事裁判文書,是刑事訴訟文書中的主要組成部分。
2.作用:刑事裁判文書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適用刑事法律、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生動教材。制作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審判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
3.類別: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主要指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和作用?
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案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確認被告人是有罪還是無罪,構成何種罪,并科以刑罰、免除刑罰或者宣告無罪等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
哪些事實不能出現在刑事判決書上?
1.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
2.只有一般輕微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屬于思想認識、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缺點錯誤的;
3.已過追訴時效,依法不應追究的犯罪事實;
4.歷史上已經處理過的行為;
5.應按黨紀、政紀處理的或者與本案無關的事實。
一審刑事判決書在制作事實時應注意哪些內容?
1.敘述事實時,應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和被告人在案發后的表現等內容,并以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影響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
2.敘述事實必須是重點突出、層次清楚。
3.敘述事實要注意保守國家機密,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4.敘述事實的文字要準確、樸實、不夸大、不縮小,如實反映案件的客觀事實。
一審刑事判決書正文包括哪幾項內容?
包括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三部分內容。
1.事實,包括(1)控辯雙方的意見;(2)法院確認的犯罪事實。
2.理由,包括(1)確定罪名;(2)確認量刑情節;(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的應當表示肯定;不構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出分析認定;對于辯解、辯護的主要理由,應當據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納。(4)確認辯解、辯護的理由是否被采納。(5)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敘述事實,應當寫清哪些要素?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敘寫事實時,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以及被告人在案發后的表現等內容,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影響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判決理由應當寫明下列內容:(1)確定罪名,應以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2)確認量刑情節。(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的應當表示肯定;不構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出分析認定;對于辯解、辯護的主要理由,應當據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納。(4)確認辯解、辯護理由是否被采納。(5)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
刑事裁定書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的書面決定。
2.作用: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文書之一,其格式、內容和制作方式與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但內容一般比較簡單。
民事裁判文書的概念、作用及其種類?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2.作用:民事裁判文書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適用民事法律、法規,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生動教材,還是客觀地衡量審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對于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3.種類: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民事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一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一審民事調解書,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二審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判決書、再審民事裁定書和再審民事調解書。此外,還有為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書。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對審理終結的第一審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等案件就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
2.作用: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民事判決書的一類。民事判決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正確地處理各類民事權益糾紛,保證我國民事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結果制作要求是什么?
書寫判決結果,要求做到明確、具體、完整。
明確,就是主文要明確地指出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結論。
具體,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必須是具體的,應具體到如何履行、何時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遺漏。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民事裁定書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2.種類:民事裁定書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依照法律不同的規定,還可分為:準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準許復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民事一審裁定書適用的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審民事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民事調解書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的協議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訴狀?訴狀的作用?
是指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自書或委托他人代書的向司法機關提出指控、答辯或申訴等法律意見的書狀。它通常被稱為“狀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訴狀,有引起訴訟并促使訴訟活動深入發展和最后得以解決訴訟實體問題的重要作用。
民事起訴狀在制作時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
2.正文,包括(1)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什么是民事起訴狀?
民事案件的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書狀。
什么是民事上訴狀?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訴狀,稱民事上訴狀。
什么是辯護詞?它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核心內容是辯護詞的第二部分,即辯護理由、主張。
什么是代理詞?它的核心內容是什么?
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演說詞,被稱為代理詞。
它的核心內容是理由部分,因為這是能否充分闡明起訴理由或反駁對方起訴意見的關鍵內容。
第一章 緒論
一、簡述法律文書的類別
法律文書的類別可依不同的分類標準而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別:
(1)依制作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
(2)依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3)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二、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5)語言精確,樸實莊重。
三、法律文書敘述事實主要應當寫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書在敘寫事實時,要求寫明的事實要素,具體說來,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敘述;另一類是有關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案情敘述(包括大量的非訴訟案件的事實敘述)。前者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后者圍繞著當事人各方的糾紛事實來記敘,包括糾紛的內容及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物,糾紛的發展過程(起因、過程、結局),各方的爭執意見以及證據。
四、法律文書敘寫事實主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事實的案件的基本依據,多數重要的法律文書都要求寫明案情事實。法律文書在敘寫案情事實時,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寫清事實的基本要素;(2)關鍵情節具體敘述;(3)因果關系交待清楚;(4)爭執焦點抓準記清;(5)財物數量記敘確切;(6)敘述事實平實有序;(7)材料選擇真實典型。
五、法律文書闡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理由是法律文書的靈魂,也是主旨的集中體現。敘寫法律文書闡述理由時,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幾點具體要求:(1)列舉事實證據確鑿;(2)分析事理以法為據;(3)據案引法,依法論理;(4)前后照應統領全文。
第二章 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偵查文書
一、什么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文書?
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制作或者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它是法律文書的一類。
二、偵查文書的功用是什么?
偵查文書是整個刑事訴訟文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檢察文書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有著密切的聯系,共同構成刑事訴訟文書的有機體系,充分體現了公檢法三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偵查文書是偵查活動的產物,是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偵查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對偵查活動的真實記載。偵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法律手續是否完備,都要通過偵查文書反映出來。因此,制作偵查文書的保證嚴格執法、提高辦案質量、研究犯罪活動規律、總結偵查工作教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中“簡要案情”部分主要應寫明哪些情況?
寫明以下三方面的情況:1.受案的來源;2.已知的案件情況;3.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正文部分包括案件受理情況、立案根據,立案理由和偵查計劃等四點內容。
五、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以下幾點內容:(1)案件的偵查結果;(2)破案的理由和根據;(3)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見。
六、呈請拘傳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拘傳的理由及法律根據這兩方面內容。
七、什么是取保候審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憑證文書。
八、什么是監視居住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所制作的文書。
九、呈請拘留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包括哪些內容?
應寫明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十、提請批準逮捕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包括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兩方面內容。
十一、通緝令正頁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下列幾項內容:簡要案情、被通緝人體貌特征、被通緝人攜帶物品、通緝令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附項等。
十二、什么是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
是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審理拘留案件時,于3日內未能獲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語氣,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拘留期限所制作的文書。
十三、什么是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時所制作的文書。
十四、什么是呈請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
是指辦案單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文書。
十五、什么是起訴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時制作的文書。
十六、起訴意見書正文部分包括哪兩方面內容?
包括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根據兩方面內容。
十七、敘述犯罪事實的方法有哪幾種?
有以下四種:(1)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的先后順序來敘述;(2)按犯罪性質來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3)按綜合歸納法敘述;(4)多種方法并用。
十八、撤銷案件通知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以下內容:(1)案由;(2)撤銷案件的原因;(3)法律依據。
十九、補充偵查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哪些內容?
應寫明下列內容:(1)案由;(2)補充偵查結果;(3)附項。
二十、什么是要求復議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對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認為有錯誤時,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原決定重新進行審議時所制作的文書。
二十一、什么是提請復核意見書?
是指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意見未被同級人民檢察院接受,并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有錯誤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明理由,請求對案件重新審核而制作的文書。
第三章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檢察文書
一、簡述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文書和刑事案件的工作文書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時制作的文書。刑事案件的工作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按內部制度、規定,進行內部請求、報告、研究討論、審查、批準、登記等項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書。
二、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可以分為幾類?
按照文書的訴訟階段和性質、作用的不同,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可以分為:立案文書,偵查文書,審查批捕和其他強制措施文書,審查起訴和出庭文書,抗訴文書,監所檢察和法律監督文書,控告申訴檢察和刑事賠償文書,審批延長辦案期限文書,辯護代理文書和其他文書。
三、制作起訴書敘寫案件事實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起訴書敘寫案件事實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敘述事實要客觀、準確。起訴書敘述的犯罪事實,必須是與犯罪事實本身具有同一性。(2)敘述事實必須要素完整。事實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3)敘述事實必須層次分明。各種犯罪行為的事實安排順序不盡相同。一般常見的有“先重后輕順序”、“客觀過程順序”和“被告人順序”等。(4)敘寫事實要正確處理特殊問題。一是注意保守黨和國家機密;二是不寫有傷風化的情節;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在敘述犯罪事實之后,也應一并敘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員姓名時,應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數名共犯在逃的,寫該在逃犯姓名時,可在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另案處理”。
四、制作起訴書闡述理由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闡述起訴書的理由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準確概括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2)準確引用法律。(3)準確闡述定罪處罰的傾向性意見。(4)準確寫明起訴決定。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上)
一、簡述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包括的內容。
根據《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包括以下內容: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的供訴、辯護和辯護人的意見;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并分四個自然段書寫,以充分體現控辯式的審理方式。
二、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敘述事實,應當寫清哪些要素?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敘寫事實時,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以及被告人在案發后的表現等內容,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影響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
三、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理由是判決的靈魂。判決理由應當寫明下列內容:(1)確定罪名,應以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為依據。(2)確認量刑情節。(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的應當表示肯定;不構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當的,應當有理有據地作出分析認定;對于辯解、辯護的主要理由,應當據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納。(4)確認辯解、辯護理由是否被采納。(5)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
四、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概述原判決的基本內容,即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判決結果;(2)概述上訴(或者抗訴)的主要理由和辯護的主要意見;(3)概述人民檢察院在二審中提出的意見;(4)寫明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5)寫明二審據以定案的證據;(6)對上訴或抗訴理由與原判有爭議的內容進行分析論證。
五、再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再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概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2)概述再審中原審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再審中提出新的意見,也應一并寫明。(3)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中)
一、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三、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理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公正、合理的評定、判決的重要依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由兩部分構成,即判決的理由和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四、簡述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的寫作要求。
書寫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要求做到明確、具體、完整。明確,就是主文要明確地指出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結論。具體,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必須具體的,應具體到如何履行,何時履行。完整,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遺漏。
五、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明哪些內容?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是針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收書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來寫的,主要應當說明:(1)原審認定的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主要事實和判決結果;(2)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的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第三人的意見;(3)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六、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主要應當寫明:(1)對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作出結論;(2)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否有理進行論證;(3)闡明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4)判決所適用的法律。
七、再審與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主要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首先,應概括寫明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其次,寫明經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八、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裁判文書(下)
一、簡述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爭議的特點是,爭議雙方中必有一方為國家機關,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等。另一方則是隸屬于這個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簡述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
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為分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可為分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第二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判決書以及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等。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經法院審理確認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一般應當先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列舉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然后簡要敘述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復議或者處罰、處理決定的主要理由和訴訟請求,以及被告的答辯;如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再簡述第三人的意見。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這是判決書的關鍵部分。事實要客觀、真實,要表達準確、具體。要把行政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情節和因果關系等交待清楚。在方法上,要注意敘事與舉證緊密結合,運用證據來證明認定的事實。
四、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寫明判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判決理由,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行政訴訟的特點,就行政機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人民法院的觀點。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表述應當做到正確、具體、完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行政案件應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應參照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作、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發布的行政規章、如果被訴行政機關與受訴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引用法律、法規要寫明所適用的條、款、項、目。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批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終結后,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書面決定。
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可以糾正第一審行政判決中可能發生的錯誤,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六、簡述再審行政判決書事實和理由部分的敘寫。
再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應寫明原審生效判決的主要內容,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訴要點。若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則應簡述抗訴的主要理由,經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再審行政判決書的理由,應當著重論證原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檢察機關抗訴或者當事人等申訴的理由是否成立。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維持原判的理由,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
第七章 監獄法律文書
一、什么是罪犯入監登記表?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監獄記載新入監罪犯基本情況的表格類文書。根據我國勞動改造條例和監獄法規的有關規定,監獄在收押新入監罪犯時必須填寫入監登記表,這是罪犯入監后必須填寫的第一份表格文書,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是服刑罪犯的重要檔案材料。監獄通過此表可以掌握罪犯的基本情況,便于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而且,將來罪犯出監,此表格對出監人員進行社會幫教也有參考價值。
二、什么是減刑、假釋意見書?它有什么功用?
是監獄、未cheng年犯管教所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或者假釋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
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的主要作用是體現黨和國家對罪犯所采取的懲辦也寬大相結合的,促使罪犯接受改造,改惡從善,重新做人。
三、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主要是:1、文書制作的法律根據不同。監獄起訴意見書制作的法律根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221條第1款,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制作的法律根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129條。2.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監獄起訴意見書,只適用犯罪在服刑期間又重新犯罪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適用范圍具有廣泛性,社會上發生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各類刑事案件一般均適用。3.要求起訴的對象不同。監獄要求起訴的對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書中稱為“罪犯”;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對象一般屬于社會上的自由人,在文書中稱為“犯罪嫌疑人”。兩種文書要求起訴的對象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4.制作的主體不同,署名不同。一為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一為公安機關。監獄起訴意見書,最后只加蓋公章,不加蓋負責人的印章;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則由公安局長蓋章,并在其下加蓋公章。
四、什么是對死緩罪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它有什么作用?
是指監獄對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提請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時制作的文書。
其作用是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死刑的依據和基礎;同時,它對其他罪犯也有震懾作用,可促使其低頭認罪,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五、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復查函的正文部分應寫明哪兩項內容?
應當寫明:1.事由。2.具體理由。(P217頁)
六、什么是罪犯獎懲審批表?它有什么作用?
是指監獄和未cheng年犯管教所的基層組織在依據監管法規給予服刑罪犯行政獎懲時填寫的呈請上級審批的表格類文書。
填寫獎懲審批表,改造審批程序,以確保對罪犯獎懲合法有效。審指表業經批準,就成為對罪犯進行獎勵或者懲處的憑據。根據審批表,及時準確對積極改造的罪犯予以獎勵,對抗拒改造的罪犯予以懲處,可以體現黨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和對罪犯實行賞罰嚴明的,這就有利于調動廣大罪犯自我改造的積極性,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使他們早日改造為守法公民。而且,它也是考查罪犯在服刑期間改造情況的依據,故應將此表存入罪犯改造檔案之中。
七、什么是罪犯評審鑒定表?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監獄等機關在年終對罪犯進行評審、鑒定時填寫的表格類文書。
可以促使管教干部深入細致地了解、考查罪犯一年來在認罪伏法、思想改造、生產勞動、監規紀律、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等方面的實際表現,全面地、具體地掌握罪犯改造工作。同時,通過填寫表格也可以幫助罪犯回顧和總結一年來的改造情況,肯定成績,找出差距,促使他們今后繼續認罪服法,積極改造,爭取光明的前途。因此,年終評審鑒定和填寫表格,既是嚴肅的執法檢查活動,又是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好機會。
八、什么是保外就醫審批表?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監獄、勞改隊在對服刑期間患病的犯罪,依法實行保外就醫時填寫報送上級領導機關審批的表格類文書。
該審批表經領導機關批準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辦理罪犯保外就醫手續的依據。
九、什么是罪犯出監鑒定表?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監獄填寫的記載出監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表現和監獄對其表現作出結論的法律文書。
在罪犯由于服刑期滿、裁定假釋和裁定釋放、依法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等原因需要出監時,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鑒定,并填寫罪犯出監鑒定表。罪犯出監鑒定表記載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表現,并有監獄對其表現的評價和結論性意見,這便于接收單位掌握情況,有的放矢地進行幫助教育,鞏固改造成果,防止出監人員重新犯罪,有利于改善社會治安狀況。認真填寫罪犯出監鑒定表,對于完備罪犯出監的法律手續,健全罪犯服刑改造的檔案材料,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八章 律師實務文書
一、律師實務文書包括哪兩大類?
包括律師代書的文書和以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的文書兩大類。
二、民事、行政起訴狀中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寫明哪些項目?
應寫明的項目是:如民事原告、被告是公民的,則分別在其稱謂后面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對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其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民事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先寫原告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和電話;如原告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接著寫明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經營范圍和方式,開戶銀行、帳號。而民事、行政起訴狀中的被告(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機關),則寫其名稱、所在地址和電話。行政起訴狀中原告基本情況應寫明的項目,與民事起訴狀中的原告相同。
三、什么是民事上訴狀?它有什么功用?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訴狀,稱民事上訴狀。
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推動二審法院依法改正錯誤或維持正確的裁決有重要的作用。
四、闡述上訴理由,必須切實做到哪幾點?
必須切實做到以下幾點:(1)上訴理由必須具有鮮明的針對性;(2)上訴理由必須據實依法說理反駁。(3)上訴理由更要注意恰如其分,力戒言過其實,無限上綱。
五、寫作答辯內容應注意哪兩點?
寫明民事、行政答辯狀中的答辯內容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要有針對性。即必須針對原告方(或上訴方)的指控。第二,要具有一定的反駁性。反駁必須做到據理反駁,必須加強說理性,不能為反駁而反駁。
六、什么是刑事自訴狀?它有什么功用?
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所使用的法律文書,稱刑事自訴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凡屬上述法律規定范圍以內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狀,請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在依法審理后作出公正裁決。
七、什么是刑事上訴狀?它有什么功用?
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稱刑事上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出上訴,使用此種書狀。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
八、什么是申請書?它有什么功用?
各類案件就撤訴、財產保全、復議、強制執行等問題提出申請以及民事案件中宣告失蹤或死亡等幾類特別程序的案件提出申請的書狀,稱申請書。這些申請書若符合事實和法律,則經法院受理后,對于解決上述各類問題,能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九、什么是辯護詞?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駁辯性,對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就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依據提出辯護人的意見和理由,以實現其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辯護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除自己可以辯護外,還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所允許的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則應依法據實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的意見,以實現其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職能。辯護詞是一種說理性很強的文辭,同樣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同時還應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但它反對無理狡辯或歪曲事實。
十、代理詞主要論證方法有幾種?
代理詞主要論證方法有:(1)據實論證;(2)據法論證;(3)據情說理。
第九章 仲裁文書、公證文書
一、簡述仲裁文書的概念和作用。
仲裁文書是當事人間根據已達成的仲裁協議,為解決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而制作的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處理解決糾紛、爭議的各種有關文書的總稱。它對于解決合同糾紛及有關爭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
二、公證申請表分哪幾種?
分為四種:(1)國內民事公證申請表;(2)國內經濟公證申請表;(3)涉外民事公證申請表;(4)涉外經濟公證申請表。
第十章 筆錄
一、什么是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在法律活動中,凡是以實錄的性質記錄下來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統稱為筆錄。我們這里講的筆錄,主要包括公安(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檢察、法院、監獄等司法機關以及公證、律師、促裁等組織在進行訴訟和非訴訟的活動中如實記載的各種文字材料。筆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因為它忠實地記載了訴訟和非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能夠證明某一事實的客觀存在,故可作為證據使用。此外,筆錄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書的依據,并是檢查執法情況,總結執法經驗教訓,加強業務建設、完善法制的參考資料。因此,對筆錄必須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二、筆錄如何分類?
筆錄種類繁多。按性質分,有訴訟筆錄(含刑事訴訟筆錄、民事訴訟筆錄和行政訴訟筆錄)和非訴訟筆錄之分;按機關分,有公安機關筆錄、檢察機關筆錄、審判機關筆錄和監獄等執法機關筆錄,以及公證、律師和仲裁等組織的筆錄。
三、什么是現場勘查筆錄?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被稱為勘驗、檢查筆錄(簡稱勘查筆錄。)它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7種證據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對犯罪現場進行勘查的文字記載,稱為現場勘查筆錄。
四、什么是偵查實驗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對偵查實驗情況所作的記錄就是偵查實驗筆錄。
偵查實驗筆錄可以作為分析判斷案情的依據。根據偵查實驗的結果,確定在某種情況和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出現某種行為、現象、事件和痕跡;以甄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真偽,或用以印證其他證據。
五、訊問筆錄的寫作和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應注意的問題是:(1)準確地、清楚地反映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2)筆錄內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3)法律手續完備;(4)記錄人員必須熟悉案情,注意與訊問人密切配合。
六、什么是調查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辦理訴訟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情和核實證據,依法向了解情況的人進行調查、詢問時所作的文字記載,被稱為調查筆錄(公安機關則稱為詢問筆錄)。
調查筆錄種類繁多,內容各異,效用不同,或具有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義。其主要作用是:首先,有的調查筆錄能證明一定事實的存在,可作為定罪量刑、分清是非的重要證據;其次,有的調查筆錄能提供有價值的情況,可作為分析判斷案情的重要參考材料,有利于迅速地、準確地查明案件的全部情況。因此,必須認真制作調查筆錄。
七、法庭審理筆錄的寫作和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應注意的問題是:(1)要準確地、全面地、如實地進行筆錄,對實質性、關鍵性的言論,要盡理記原話,或不失原意地進行記錄,力爭用文字將審判實況記錄下來;(2)要做好開庭的準備工作;(3)審判人員與書記員要互相配合、互相照應;(4)對筆錄要抓緊時間進行校正或整理。
八、什么是評議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在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證議時所作文字記載。評議筆錄又稱合議庭評議筆錄。評議筆錄既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依據,又是檢查辦案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的參考資料。
九、什么是死刑執行筆錄?它有什么功用?
是指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時,將執行死刑現場的有關情況予以記錄的文字材料。執行死刑筆錄是了解檢查執行死刑情況的文字憑據,應入卷備查。執行死刑筆錄雖只是執行筆錄中的一種,但它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十、死刑臨場監督筆錄寫作和使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執行死刑是兩人以上的,要分別寫作死刑臨場監督筆錄。本文書制作一式兩份,一份入檢察卷,一份入檢察內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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