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險的性質
(一)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調整我國的保險組織和保險行為的基本法。該法規定的保險制度,是一種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保險法》的這條規定明確地指出了保險這種商業活動的概念。保險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特性,體現在由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資格、保險的范圍、方法和程序、保險兌現的條件及程序等等;當事人在進行任何保險活動時,都必須有保險法上的依據,否則,其權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二)保險是一種商業活動
我國《保險法》中規定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與其他保險法律制度有所區別。例如,它與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障(保險)法律制度都有不同。這些區別集中體現為,商業保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商業保險是以追求盈利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標是避免或者轉移風險,而保險人追求的是保費收入大于賠付支出的商業利潤,如果達不到此目的,就不會形成某一個商業保險的險種。所以當事人的保險行為絕大多數是自愿的。而其他保險則是為了一定的社會宏觀目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行為。本書為了論述方便,涉及保險的字樣凡是沒有特別注明是其他保險的,均為商業保險。
(三)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
保險是一種以保險公司為中心的金融活動,無論保險法律關系涉及到多少主體,都要與保險公司的業務聯系在一起。所以,保險也特指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主要業務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以及運用保險費依法進行融資和投資活動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經營的費用外,主要是承擔賠償保險金和給付保險金。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所涉及的均為貨幣這種特殊商品。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凡是經營貨幣業務的單位均屬于金融機構,須依特別金融法設立、變更和清算,并受行業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也不例外。
(四)保險是一種投資方式
投資有兩類形式,一種是意圖獲得增值回報的投資形式,這是最常見的投資形式,另一種是意圖獲得損失恢復的投資形式。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有兩類,一類是財產保險,一類是人身保險,保險人投保是為了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或約定的條件滿足后,保險公司對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的實施賠償或給付。其中財產保險對事故的賠償是一種偶然行為;投保人并不愿意發生事故,但是由于客觀外界條件的緣故而發生。事故雖然對個別主體來說是偶然的,但對整體來說又是必然的,投保人的投保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是一種沒有回報的投資,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作的賠償就是投保人投資的回報。當然,這種回報是一種恢復性的回報。對人壽保險而言,投保人所買的保險單就是一種完全的投資,人壽保險單在期滿或期限未滿時均有較強的市場轉讓價值,其期限屆滿時可以按時享受保險金,在期限未滿時可以轉讓保險單得到一定的轉讓金額,同樣可以認為是一種購買保險單的回報。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
(五)保險是一種規避或轉移風險的方式
現代的保險制度源于財產保險,是一種集眾人之財補個別損失的商業活動,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財產處在價值不變或價值不會有較大損失的狀態,萬一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險人索賠恢復自己的財產價值。保險人通過向眾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形成某個險種保險機制,這種機制必然是保費收入多,保險賠償支出少,保險人對此險種有利可圖,這個險種就繼續存在下去。反之,如果保險賠付支出多,而收入少,這種險種就不能存續下去。對投保人而言,交納少量的保費能夠在發生風險損失時得到賠償,及時恢復財產價值或生產能力,以小額的支出保障大額財產的安全,從而達到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減少風險的目的。
二、保險制度
(一)保險是一種商業運作
保險是一種商業運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險的成本,保險人需要得到商業利潤,所以人們將保險稱為一種商業活動。它是一種自助與互助相結合的經濟制度。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一致同意針對特定的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所作的賠償或給付,需要交納必要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法將這些保險金集合起來,建立賠償和給付的基金,以及運用這些資金投資增值,鞏固和增加保險賠付能力,當出現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根據合理的計算,對投保人作出賠償或給付。
(二)構成保險制度必須有危險存在或條件能夠滿足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的保險事項必須是客觀上可能發生的。如果是以賠償為目的的保險事項,必須是投保人的活動環境中存在著危險因素,在發生意外事故的危險時,才能賠償;如果是以滿足條件為目的的給付,這些條件能夠滿足的,才能得到給付。其意義在于,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保險事項的危險是不可能存在或者條件不可能發生的,或者是保險合同生效前已經發生的,或者是在保險合同結束之后發生的,都不構成保險危險,投保人不能對此要求賠付,保險人也不會因此賠付。
(三)保險必須有約定的賠償或給付
財產保險必須具有針對約定的事故造成損失對投保人或受益人予以賠償的承諾,人壽保險必須具有對約定條件成就時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的承諾,約定的賠償和給付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一種財產責任,是對投保人支付保費的一種回報。如果某個險種沒有確定的賠償或給付,這個險種勢必因為投保人與保險人持續不斷的糾紛而不能存在下去。所以,保險是一種商業化的救濟活動,保險人以商業行為承擔部分社會保障責任,與普通的社會救濟、單位補助及親友鄉鄰的互助不同,前者兌現保險責任是不可推卸的民事義務,而后者只是一種或然性的補償行為。
三、《保險法》及其主要原則
(一)《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律制度是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輔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險關系的規定和有關保險的行政法規。為了學習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將保險法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第二是保險合同法,主要內容是規定保險當事人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包括《保險法》和《合同法》中對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規范內容。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守法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確定保險人的資格,訂立保險合同,明確保險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等重大內容。《保險法》第7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包括擅自降低保險費率,詆毀同業伙伴,誘導他人投保等行為。守法原則是每個保險人和投保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保險業監管機關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行為準則,保險法律關系中的所有當事人都必須依法活動,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保險人依法保險才能收入保費;保險中介機構依法進行中介活動才能取得中介費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約定的范圍內取得賠償或給付;保險監管機關依法進行監管才能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
公平競爭原則是對守法原則的補充,也是對守法原則的具體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無論是賣方或買方、提供服務方或接受服務方,他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人享有法外優先權。保險業經營者在向市場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時,除了遵循守法原則外,還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在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上下功夫,通過增加服務項目和優質服務贏得客戶和獲得經濟效益。保險業的經營者不得通過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獲得或者強占市場份額,不得以損害客戶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損害其他同業經營者的利益獲取自己的利益。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法》規定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當事人所簽定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定利害關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經濟利益。可保利益是合法利益,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擁有所有權、處分權或者合法占有權;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一定親屬血緣關系或者被保險人認可的事實。保險利益落實到保險合同中就是轉移危險,無危險則無保險,無危險也則無利益。《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時也包括保險公司)的賭博投機,避免當事人為了騙取保險賠付不惜違反法律而產生不道德危險,根據保險利益原則還可以派生出損害賠償原則,即按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限制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補償的過分追求。
(1)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條件:第一須為合法利益,也就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包括投保人根據法律擁有或者占有的財產,以及根據有效合同占有他人的財產;第二須為經濟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對于其財產現在享有的利益或預計享有的利益;第三須為確定的利益,即該利益是可以通過金錢計價的,無論現在擁有的利益,還是將來可以恢復的利益都是具有市場價值依據的。
(2)人身保險利益的基本條件是:第一,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這些家庭成員和近親屬與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第一繼承順序者和與名列第一繼承順序者相同。第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此同意是指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諾同意投保人為自己投保,如果沒有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諾,該保險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3、最大誠信原則
所有的合同,均須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無論是民事合同,還是商事合同當事人都必須將訂立合同的背景情況和合同各個條款的真實情況完整準確地告知對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在我國民法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承認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因為自己表述模糊或者有隱瞞誤導的情況時,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險合同涉及當事人規避風險和承受風險的重大財產利益,尤其要講究誠實信用原則,投保人要將被保險利益的真實情況完全告訴給保險人,如有任何隱瞞則可能導致整個保險合同無效,因為投保人的告訴是保險人評估風險和計算保險費率的基本依據;保險人也要將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和免責范圍如實地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否則,則可能因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被迫按照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主張解釋合同的條款。
4、損害賠償原則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獲得賠償。賠償的數額不超過損害的數額,即賠償是使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所以賠償應當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賠償金額是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三者中最小的一個數額。凡是不符合最小數額原則的,即可構成道德風險。其中實際損失是指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而減少的價值或者利益;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險標的的財產價值,也就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最大賠償額的財產價值;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擁有的對保險標的合法處分權或者合法占有權的財產價值及其體現的市場價值。
5、保險代位原則
保險代位指實現保險利益的權利代位和被保險標的物殘余價值產權的代位兩種。其中權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有權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也有權請求第三人損害賠償,如果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賠償損失,之后有義務將追究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權利轉給保險人,由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即代位追償第二部分 保險公司
一、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
(一)保險公司的設立
1、設立保險公司的原則。《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減少盲目競爭和無序競爭導致濫設保險公司的做法,堅持根據市場需要和可能,設立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的業務堅持實行分業經營原則,即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以將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與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割斷,在保險金融監管上設立一道風險防火墻,并形成行業制度,以利整個保險業體系的安全。
2、資本金條件。在全國范圍內開辦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保險公司成立后須按照其注冊資本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外,非經保監會批準,不得動用。
3、從業人員條件
(1)任職資格。保險行業的標的均與資金有關,資金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非常快捷的運轉速度,稍有不謹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要求保險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夠適應保險業經營情況復雜和對資金有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辦事處和營業部主任、副主任須符合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包括一定的金融專業學歷條件和在金融行業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條件。
(2)禁止任職人員。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凡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人員;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員;擔任因為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員。
(3)違反任職資格選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違反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選舉、委派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無論是股東大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均屬無效公司行為。
4、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隨著市場開拓和本公司業務的發展,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擴大公司的規模,拓展業務的區域范圍,保險公司應根據保費收入的增加數額向保監會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般的條件是每增收人民幣1億元的保費,可在業務活動區域內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增加人民幣5000萬元,可在轄區內申請設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增加人民幣2000萬元,可在轄區內申請設立一個辦事處。
5、設立、變更、消滅的審批程序
保險公司是從事金融業務的特種公司,所以保險公司設立、變更和清算的審批必須由其行業主管機關保監會負責進行。在保監會審批前,投資者、發起人或者股東所進行的任何有關公司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行為均沒有法律效力,有關股東會和董事會對公司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決議不得對抗外部責任,不能以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為由否定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尤其是涉及股份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關股東和董事不能以執行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而主張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自受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6、提交必要的文件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一系列保險法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文件,包括設立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注冊資本和驗資證明、公司名稱和經營業務范圍的審批文件、設立保險公司和開展相應保險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二)保險公司的變更
1、公司類型的變更。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各種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發起人的各種資質證書,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或者保險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有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公司變更類型應當說明變更的主要內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條件,或者持股1000股以上的股東不滿1000人的,該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存續的條件,或者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對該公司進行清算,然后解散該公司。
2、名稱變更。保險公司變更名稱首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要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附保監會批準變更的文件,然后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的名稱需要注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不能與其他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字同音不同。
3、增減注冊資本。保險公司增減注冊資本,首先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議,然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已經注入公司的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關報刊上至少發布公告3次,周知社會本公司即將減少注冊資本,通知債權人主張自己的債權。如果沒有通知債權人或者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告社會的,減少注冊資本沒有法律效力,原股東須在登記的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4、變更場所。保險公司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且提供有關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書或者使用該營業場所的法律文件,經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5、調整業務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審定,然后由公司的章程記載,公司須在章程的范圍內進行各種業務活動,如果有必要超出法定的業務范圍經營的,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在得到保監會的批準之前不得進行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增加的業務。
6、公司分立。保險公司的分立意味著增加保險公司,對現有的保險市場會有所影響。所以保險法規定公司分立必須遵守基本的法定程序,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既不清償債務也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公司分立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7、公司合并。保險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合并成一個保險公司,被合并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接。公司合并首先由擬合并的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8、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定記載文件,也是個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定關系文件。對公司章程的任何一個修改都可能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或者對有關公司監管機構的機關發生負面影響,所以公司章程的變更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9、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因為這些主體對公司的業務和對外形象關系重大,當發生變動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經保監會批準后再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10、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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