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險公司的清算
1、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須經保監會批準后才能解散。取得保監會的批準后,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市場競爭的原因,保險公司要做強就必須做大,因此有保險公司追求規模合并之說;保險公司要做活就要與其規模相適應,因此有保險公司分立之說。保險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數股東根據市場競爭的情況決定的,一般而言這是公司的自主權,但是保險公司是一種金融企業,其貨幣運動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必須經過其監管機關保監會的批準。
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實際上是投保人以現在的錢買將來的利,投保人買的人壽保險單就是為了將來年老或者疾病時的財政依賴,是一種為了將來的投資,如果投資的人壽保險公司不見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監會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保險公司嚴重違法違章經營,造成資產危機或者經營危機,保監會可依法撤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及時組成清算組,對該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完畢,該保險公司注銷。
3、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自己提出破產申請,經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通過破產清算將保險公司現有的總財產中減去他人的財產(取回權)、減去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別除權)、減去與他人債務相等的財產(抵銷權),剩余的財產就是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第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第三,拖欠的稅款;第四,清償公司的其他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務必使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能夠產生預定的社會保障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申請人壽保險公司破產只有在人壽保險單被其他人壽保險公司承接之后才能被法院受理。
二、保險公司的組織
(一)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保險法》第69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眾多、規模較大,社會籌集資金能力較強,國有獨資公司事關國計民生,資產多、規模較大,這兩種組織形式所具有的資產能力和償付能力較強,能夠適應保險公司資產運營的需要,所以《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包括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和合伙形式的企業。股份保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部門,以及其他各種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監會批準,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總)公司承擔。保險公司下撥給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60%.《保險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辦事處、營業部和代表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采用其他形式的組織結構,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規范形式:分公司稱為:保險公司+所在地名+分公司;支公司稱為:保險公司+所在地名+支公司;辦事處稱為:保險公司+所在地名+支公司+辦事處(營業部)。
三、監督管理
(一)保監會的檢查
保監會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我國對保險業實行行業管理,保監會是保險業的行業管理機關,保險業一切主體的經營活動情況和與之相關的活動情況都在保監會的監管之下,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營狀況關系到公司的命運和社會責任,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因此保監會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之進行檢查,以外部的力量約束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和按章經營。
(二)整頓
1、整頓的概念。整頓是指保監會對經營管理不善,已經發生賠付風險或者可能發生賠付風險的保險公司而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當保險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資產負債比例失調,喪失賠付能力或者即將喪失賠付能力時,保監會可以對之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保險公司未在期限內改正的,由保監會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或取代該保險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對該公司進行整頓。保監會作出的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織和整頓期限,并予公告。
2、整頓的基本內容。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有權監督該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織的監督下行使自己的職權,公司重大的事情及資金運用和投資情況應及時告之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保監會有權停止開展新的業務或者停止部分業務,調整資金的運用。
3、整頓的終止。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織提出報告,經保監會批準,整頓結束,恢復該保險公司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接管
1、接管條件。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成立接管組織和制定接管的實施辦法,并向社會予以公告。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使用不當或者由其他不適合的做法,導致公司損失或者即將損失賠付能力,對投保人已經或者即將構成損害,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經營不善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因此決定對該公司實行接管,以減少或者化解保險行業風險。
2、接管目的和期限。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以利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接管是指由接管組織取代該保險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原公司的領導層需要離開原來的管理崗位,公司的業務和其他管理活動由接管組行使,或者由接管組授權保險公司原來的人員行使。接管的期限由保監會決定,期限屆滿,但未達到接管目的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接管終止。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監會可以決定接管終止,解散接管組,將民事行為能力交還給該保險公司行使。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其他經營業績良好的保險公司代為經營管理,在輸入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之后,有可能使被接管的公司恢復正常的賠付能力,所以就可以終止或者提前終止接管。
在接管期間,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沒有能力并且也沒有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復賠付能力和清償能力的,由保監會終止接管,債務人經保監會批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
四、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
(一)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1、財產損失保險,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點而且處于靜止狀態的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火災、雷電、爆炸、氣候災難、及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為保險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的主要種類包括: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涉外財產保險。
2、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在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因侵權責任給他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付責任。在保險合同中,責任保險僅僅限于侵權責任保險,而不包括合同責任保險,因為合同責任是當事人可以控制的,保險公司在其中不能控制也不能影響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因此對合同責任不予保險。
而侵權責任往往是當事人所不能控制和不能影響的,侵權責任往往不是當事人的愿望,所以,他們希望將發生侵權責任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經過調查認為此種侵權責任的風險幾率較小,所收取的保費完全可以應付保險賠付,因此,有選擇的對部分侵權責任予以承保,一般包括雇主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職業責任險,以及機動車投保中的第三者責任險等。
3、擔保保險,包括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其中信用保險是指由保險人承保一定信用風險的擔保責任,在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并且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此險中包括商業信用風險保險、預付款信用保險、保證信用保險、財務信用保險、誠實信用保險等險種。保證保險包括投資保險、和履約保險(主要是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其中投資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保障被保險人(投資者)
的投資項目由于投資所在國的政治風險而可能遭受的資本和收益的損失,投資保險一般帶有比較濃厚的國家色彩,由國有的大型保險公司承保。
4、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險期限屆滿為保險標的的一個大險種,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約定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一定量的保險金。人壽保險可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三個險種。其中死亡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標的并支付保險金的保險;生存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滿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一次性保險金或者按期給付年金。兩全保險是指將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險相結合的一個險種,根據此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在被保險人生存到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期到來時,保險人按時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年金。
5、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者殘廢為保險標的的一個險種。投保人為自己或者為與自己有可保利益的人投保,如果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如果在此期間沒有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所交的保費不退。險種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作為人壽保險的附加責任一并承保。
6、健康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需要支出醫療費、護理費、因疾病造成殘廢以及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暫時不能工作而減少勞動收入為保險標的的一個險種。
(二)保險業務的劃分
1、分業保險。《保險法》第90條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即保險公司劃分為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兩類經營實體,其業務互不交叉,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是一種風險幾率投資,保險公司接受投保人的財產保險申請,根據保險領域中的大數法則,承包風險多數出于被保險的標的可能不用賠付的動機,或者出于該險種的保費收入將會大于賠付支出的概算,其保險帶有一定的或然性,況且財產保險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保險公司承受的風險是可以通過時間的推移而消失的。所以,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幾率雖然較大,但是風險的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公司接受客戶的人壽投保,則是一定要兌現的給付,無論被保險人是生是死,到了一定的期限或者發生了一定的事實,保險公司都要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只有將收取的保險金加以妥善的經營獲利,才能滿足將來的給付。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混同,經營財險的公司也經營壽險,這兩種保費收入也混同運用,該保險公司的資產運營發生危機的可能將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就有可能很快喪失賠付能力,從而導致保險業的信用危機。為了防止出現保險業混業經營產生的風險,《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分業經營。
2、再保險。《保險法》規定,經保監會核定,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其分業經營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即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指保險公司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給其他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業務。再保險以原保險的存在為基礎,是對第一次保險的再次保險。再保險需要簽定合同,合同的當事人均是有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一方稱為分出公司,一方為分入公司。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對保險事故的損失賠償,而是對分出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約定的補償。再保險與投保人沒有直接關系,分入公司只能請求分出公司給付保費,而不得請求投保人直接給付保險費;投保人只能請求分出公司(與之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而不得請求分入公司(再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
(三)保險準備金
保險公司的功能是應付危險發生時對客戶的賠償,以及對符合條件的客戶的給付。對保險公司而言,各種財產危險是客觀存在著的,要發生只是遲早的事,(而人壽保險的條件更是隨時間的過去而必然達到),保險公司對此要準備足夠的資金,來應付這些支出。如果沒有必要的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就可能大幅度地流入其他投資項目盈利,或者用于其他領域,這對維持保險公司充足的賠償能力和給付能力是個威脅。
因此,《保險法》第93條規定,除人壽保險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對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提取之后,應當分別留存,不得挪用作投資,也不得相互挪用。
商法輔導-保險法(2) 現在我們繼續討論保險法的有關問題。(下)
第三部分 保險代理
一、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如果保險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沒有任何違法或者惡意的行為,就無須承擔保險合同發生的任何責任,也與保險業務導致的任何責任無關。
二、專業代理人
(一)專業代理人的資格
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這種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并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5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章程;有至少30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保險代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除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外,還應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要從事保險工作7年以上;具有高中學歷的,要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以及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的經歷。
二)保險代理公司投資的限制
為了保持保險代理公司法人股份占多數的性質,有關保險法規規定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中,個人資本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每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為了保持保險代理公司的企業性質和獨立金融機構性質,有關保險法規規定各級政府及政府的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投資于保險代理公司。
(三)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公司及其股東不得自行增加或增大保險代理業務種類和范圍。《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規定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銷售保險單;代理收取保險費;為當事人進行保險和風險管理服務;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經營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兼業代理人
兼業代理人指受保險人委托代理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企業,兼業代理人在從事自身經營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提供代理服務,主要是代理銷售保險單。兼業代理人須符合下列條件:具有所在單位法人授權書,有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四、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并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登記報保監會當地分行備案。根據有關保險行政規章的規定,個人代理人必須是專職代理人,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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