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方法的意義及其選用的原則
(一)審計方法的意義
審計方法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采用的技術和手段的總稱。審計方法是為審計的目的和任務服務的。各種不同種類的審計,都有其不同的審計目的和要求。審計方法的選用是否適當,對于審計結論的正確與否,有著密切的聯系。
(二)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審計的方法很多,有一般方法和技術方法之別。每一種方法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因此,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比如,財經法紀審計是以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為目的而進行的專案審計。它的審計方法一般可采用查詢及函證、分析性復核等。一般是:對審計中的重大問題可采用詳查法,一般問題則可采用抽查法。這就是根據審計目的,選用審計方法的原則。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例如,在經營管理混亂,財會工作不力,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則必須采用全部審計或詳細審計,而不宜采用局部審計或抽樣審計。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后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于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于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浙江自考西方行政學說史復習資料:西方行政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2024年4月浙江自考醫學倫理學復習資料:醫學倫理學的四大原則之公正原則
11-27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寫作(一)復習資料(17)
08-072023年10月浙江自考《管理學原理》名詞解釋(2)
09-19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2022年浙江自考《軟件開發工具》實踐考核復習資料三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