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法制的類型
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
三、中國歷代法制的思想
法制思想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對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
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神授”,在西周,出現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 春秋
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 戰國及其戰國以后的秦朝
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于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采用。
(四) 西漢及以后 (重點)
1.西漢初期
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經過秦末戰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治。這一時期,經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
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的局面,需要大一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并用”。這一思想對以后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八)法律解釋
秦有法律答問;漢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鄭氏章句;晉朝的張杜律;唐朝稱為律疏。這個作為知識,一般掌握。
掌握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 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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