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意大利法則區別說時代,便主張對侵權之債以行為地法為其準據法。其理論根據乃是“場所支配行為”這個古老的原則。P.242
法國學者巴迪福認為,之所以應適用行為地法,主要基于兩大原因,即一是侵害發生地國因此種行為而蒙受的損失最大;一是只有適用行為地法,才能警示人們在為有關行為時得首先對其行為的危害性加強預測并評價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P.242
薩維尼認為對侵權之債應以法院地法作其準據法。P.243
最密切聯系說或“侵權行為自體法”說由英國著名國際私法學家莫里斯提出。“侵權行為自體法”即侵權行為應適用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P.243
侵權行為法律適用上的幾種有代表性的立法實踐。
(一)以行為地法為主,而以內國法律加以限制。
(二)一般以行為地法為主,但以最密切聯系或以“利益導向”加以限制。
(三)在侵權沖突法上開始引進當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P.244~P.2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P.24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P.247
船舶相撞,或船舶與海上設施碰撞所發生的侵權行為,如果在公海上發生,因公海自由,有主張只應適用法院地法的。英美的做法便是如此。對發生在領海上的侵權行為,一般是將領海國視為侵權行為地,適用領海國法即侵權行為地法。P.247
關于法律選擇,《統一船舶碰撞中有關民事管轄權、法律選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若干規則的公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如碰撞在一國內水或領海內發生,適用該國法律;如碰撞發生在領海以外的水域,適用案件受理國法律;如有關的船舶都在同一國登記或由它出具證件,或都屬于同一國家所有,則不管碰撞發生在何處,均應適用該國的法律;如船舶在不同國家登記或由它們出具證件,或屬不同國家所有,則法院應適用對所有這些國家都適用的一些公約。公約排除反致制度。P.248
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無論該船舶是處于公海或某國領海,多主張適用旗國法。P.248
關于在海上運送中致旅客人身傷亡或行李毀損,因有運送合同關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張依合同準據法來解決運送人的責任問題。1974年訂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的雅典公約》及其議定書。中國1994年3月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加入該公約及其議定書。P.248
中國《海商法》只就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P.248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主要是一個統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在締約國領土和領海上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持久性油類而發生的污染損害以及防止油污損害或將這種損害減小到最低限度而采取預防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公約適用的船舶是指裝運散裝油類貨物的任何類型的遠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軍艦或其他為國家所有或經營的且在當時僅用于政府的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不在公約的管轄范圍之內。“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或如果沒有這種登記,則是指擁有該船舶的人。
(二)油污損害賠償范圍。除另有規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裝油類(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以及鯨油),并污染了締約國的領土或領海而且對締約國造成損害,則不論這種逸出或排放發生在何處,船舶所有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約實行的是過失責任,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證明損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責:第一,由于戰爭行為、敵對行為、內戰或武裝暴動,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現象所引起的;第二,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怠慢所引起的;第三,完全是由于負責燈塔或其他助航設備的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執行其職責時的疏忽或其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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