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國家機構
注:國家機構是公共權力的載體和公共權力運作的政治組織系統,是階級統治和政治統治體系核心,是社會的正式代表,是體現國家本質和執行國家基本職能的組織
第一節 國家機構的含義、構成、特點和組建
一、國家機構的含義
所謂國家機構,又稱為國家權力組織、國家機器、國際政權機關,是國家機關體系的總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武裝力量以及全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是統治階級在實現其階級統治的政治組織中,最主要最強有力的政治組織,是一個縱向層次和橫向部分的政治統治組織系統、復雜嚴整而有活力的政治統治組織體系。從3個方面理解含義:
1.國家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國家機構的組織體系結構性;
3.國家機構是一個動態功能組織系統。
二、國家機構的構成
注: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共同構成國家機構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組成要素。
1.國家元首,功能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國內法處于國家最高領導地位,特點A:處在國家機關體系的最高地位;B:象征著國家的統一;C:體現著最高國家權力;D:象征著國家的主權,行使元首的各項職權”。
2.立法機關:它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法監督的國家機關,其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法監督。
3.行政機關:即負責擬定和執行法律、制定和執行國家、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
4.司法機關:即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三、國家機構的特點:
1.階級性。國家機構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由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所組建、掌握和運用來為維護其在經濟上政治上的統治服務的,為維護統治階級所必需的社會秩序服務的。
2.社會性。國家機構的社會性,從根本上說來是由國家機構執行國家基本職能決定的。國家基本職能一是政治職能,一是社會職能,而且政治職能是以社會職能的實施實現為前提和基礎的。
3.整體性。國家機構是統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各個機關之間不是分離或對立的,而是既各自分力又密切聯系,既各自分工又相互配合,既分權行使又統一于一個國家權力系統。
4.強制性。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在內一律遵守根據統治階級需要確立的各種社會規范,把各種社會矛盾維護在“秩序”的范圍內。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二是暴力強制。
四、國家機構的組建
(一)制約國家機構設置的主客觀因素
1.國體的制約:國家機構是國家政權本質的實體體現和表征。國體的性質決定國家機構的性質,決定國家機構的設置和國家機關劃分及相互關系的基本原則。
2.統治階級統治方式的制約:統治階級的統治方式主要是其政治統治方式,包括國家治理形式、國家管理形式、國家結構形式。
3.國度國情諸因素的制約:國家機構的組建,一般預先要有方案,方案的擬義確定,必須與國度國情相適應,受國度諸因素的制約。
4.國家的自然與人文環境條件的制約:如歷史狀況、文化傳統、種族民族、物質文化發展水平、人口數量與素質、疆域與資源,以及國家面對的國際環境。
(二)國家機構設置原則和形式的差異性
1.國家機構設置原則:
(1)理論原則即國家機構體制,
(2)法制原則即國家機構的制度。
2.國家機構形式的差異性在于:如同樣的國家行政機關,有的國家由政府單獨行使政權,有的國家由國家元首直接領導政府,有的國家由國家元首和政府共同或連帶行使行政權。
第二節 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構
一、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
1.依據啟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學說,形成三權鼎立的權力結構、政權組織形式,三權分立與制衡成為資本主義國家設計與組建機構的理論原則和法制原則。
2.所謂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勢,而又互相制約和平衡。
<1>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提出了階級分權學說,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聯盟權,實質是削弱國王的權力和地位。
<2>18世紀法國的思想家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了分權理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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