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一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環境噪聲污染及其危害
環境噪聲的概念與特點
噪聲也稱感覺性公害。
在環境科學里,將振幅和頻率雜亂、斷續或統計上無規律的聲振動也稱為噪聲。
將環境中所有遠近不同、方向不同、自身或周圍反射的噪聲統稱為環境噪聲。
人類對噪聲的研究始于17世紀,當時主要是研究噪聲的產生和傳播。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款對“環境噪聲”的概念作了立法解釋,就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結合環境科學研究和對環境噪聲干擾判例的成案研究,可以發現環境噪聲具有如下特點:
環境噪聲是由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振動造成的,具有無形性和多發性。它不可能在環境中發生物理或化學等變化導致二次污染。
環境噪聲具有影響范圍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暫時性,不會停留于環境中積累地致害于環境要素和人類。與其他排放進入環境的污染物所不同的是,產生環境噪聲的聲源一旦停止運作,環境噪聲即刻就會完全消失。
環境噪聲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評估性。
在國外,司法實踐上通常是以人群對噪聲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作為判斷是否可能造成干擾或妨害的標準。
環境噪聲源的分類與環境噪聲的評價量
按污染源的種類分,可分為工業、交通、施工、社會生活、自然噪聲五種。
工業、施工、社會生活噪聲,其傳播影響范圍通常呈面狀;
交通噪聲的傳播影響范圍通常沿著道路呈線狀。
由于A聲級能夠較好的反映出人們對噪聲吵鬧的主觀感,它幾乎成為一切噪聲評價的基本值。
環境噪聲污染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以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定的最高限值為界限,以界定和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的。
對于在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以內排放的噪聲可稱為環境噪聲。
對于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排放噪聲及其產生了干擾現象的,則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目前,在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環境保護部門主要是對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環境噪聲的行為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的現狀
據1997年的統計,我國多數城市噪聲處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聲影響范圍最大并呈擴大趨勢,交通噪聲對環境的沖擊最強。
環境噪聲的危害
⑴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⑵對動物的影響。
⑶對財產(器物)的影響。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1979年頒布了《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是首次對工業噪聲的控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
1982年,我國發布了《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是我國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頒布的第一個綜合性環境噪聲標準。
1996,我國制定通過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建立。
環境噪聲及其污染的防治立法所采取的措施是從控制聲源和聲的傳播途徑兩個方面展開的。
從環境噪聲的控制技術上講,對聲源進行控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二,一是改進機械或設備的結構以降低聲源的噪聲發射功率,二是采取吸聲、隔聲、減振、隔振以及安裝消聲器等方法以控制噪聲源的噪聲輻射。
對傳聲途徑所采取的主要控制方式有:使噪聲源遠離需要安靜的地方;控制噪聲的傳播方向(包括改變聲源的發射方向);建立隔聲屏障;應用吸聲材料或吸聲結構將噪聲聲能轉變成為熱能。
目前各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針對聲源和傳聲途徑采取規范措施,對環境噪聲及其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英語(二)語法及翻譯復習資料(8)
10-092023年4月浙江自考英語(二)串講筆記:lesson10-13
02-102022年浙江自考《高級英語》復習資料(13)
09-28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清末學前教育的實施
06-042023年4月浙江自考美學模擬題及答案匯總
12-012023年浙江自考公共管理學串講資料:公共管理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傳播效果的類型
08-302023年4月浙江自考環境心理學復習重點三
11-182022年浙江自考俄羅斯小說文體論復習資料第五章
10-082022年浙江自考市政學復習筆記第十二章:城市經濟管理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