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
國際條約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工業產權國際公約首推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著作權國際公約則以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1952年《世界版權公約》為主。
國際組織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組織化的重要標志。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簽訂,導致統一保護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成立。國際組織在知識產權領域組織制定國際公約、進行國際合作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根據1967年簽訂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而設立。我國1980年3月正式參加。
宗旨: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并在適當的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并保護知識產權組織各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任務:
1、促進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協調各國的立法,鼓勵各國締結保護知識產權的新的國際協定。
2、執行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行政任務。
3、擔任或參加其他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的行政事務。
4、對發展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及建立機構等提供援助;
5、收集及傳播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情報,從事和促進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公布研究成果。
管理有關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聯盟、公約及協定等。最高權力機構是:大會
《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最初由瑞士政府代為管理。
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是知識產權領域第一個世界性多邊條約,于1883年在法國巴黎簽訂。我國85年3月正式參加?!栋屠韫s》最新文本(有效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
巴黎公約規定由締約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即“巴黎聯盟”,并界定了工業產權的保護范圍,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與各締約國共同遵守的規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主要特點:
?。?)國民待遇:關于工業產權保護方面的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的重要內容。即巴黎聯盟內任何成員國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可在聯盟其他成員國內享有各國法律現在或今后給予該國國民的各種利益,非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領土內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的,也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優先權:《巴黎公約》規定,已在一個本同盟成員國正式提出過一項發明專利,一項實用新型,一項工業品式樣或一項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在其他本同盟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時享有優先權。即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首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發明和實用新型12個月,外觀設計及商標為6個月)內,向所有締約國申請保護,并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在后提出申請的日期。
?。?)對專利保護的最低要求。包括 ① 專利獨立性;② 發明人的署名權;③ 對駁回申請和撤消專利的限制;④ 強制許可;⑤ 專利權的例外(臨時過境);⑥ 對利用進口國的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的進口權。
(4)適用于商標的規則。包括 ① 商標的獨立性及其例外。② 馳名商標。③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④ 商標的轉讓。⑤ 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冊。⑥ 使用商標的商品的性質對商標注冊的影響。⑦ 集體商標。(5)有關工業產權的其他規則。包括 ① 工業品外觀設計。② 服裝標識。③ 廠商名稱。④ 不正當競爭。
四、《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為了在商標注冊方面實現國際合作,在馬德里締結。1892年7月生效。只對《巴》成員國開放。中國89年10月4日成為其成員國。宗旨:解決商標的國際注冊問題。
1、國民待遇的適用:來源國、國民。
2、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當事人(申請人、持有人、代理人)、商標(須是在其所屬國已經登記的用于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以及申請文件(須采用細則所規定的格式提出)。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印制有書面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通過中國商標局提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應使用該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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