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廠商名稱權(選、簡)
一、概念與構成要素:
廠商名稱(商號、企業名稱):是企業進行工商經營活動時用以標示自己并區別于他人的標志。
我國的廠商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所屬行業、組織形式四部分構成。一個企業只允許使用一個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
(一)企業名稱的禁用條款: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廠商名稱與企業的其他標志或商譽的關系:
在企業中,廠商名稱具有特殊的區別功能和表示功能,并與企業的其他標志或商譽有著緊密的聯系:
1、廠商名稱與商標。前者是區別生產經營者的標志,后者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兩種標志附著于不同的載體,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
2、廠商名稱與商譽。商譽是對企業的積極社會評價,它源于多種因素,包括企業的品質、經營管理人員的素質、與用戶或消費者的關系等。這種以企業名譽、榮譽為內容的商譽總是與特定的廠商名稱聯系在一起的,即廠商名稱是商譽的載體。兩者有著緊密的聯系。
二、廠商名稱權(商號權):
是企業對自己使用或注冊的商業區別標志依法享有的專用權。
該項權利的法律意見:在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時,權利人可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發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權而造成損失時,權利人可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廠商名稱權是兼有人格與財產內容的復合權。理由:
1、廠商名稱是企業主體人格的標志,具有區別生產經營者的功能,同時廠商名稱也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
2、廠商名稱是企業的無形財產,它的使用、許可使用、轉讓和繼承,均能獲得財產利益。(盜用、假冒廠商名稱,即構成侵權,將產生相應的財產后果)。
廠商名稱權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范圍。除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的特征:
1、相對的排他效力。廠商名稱僅在其有效登記的范圍內享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屬的同一行政區域、同一行業內享有排他性的專有權。是一種相對的絕對權。
2、無期限的存續效力。具有一般人格的某種屬性,即無法定的保護期限。與企業共存亡,只要企業存在,其廠商名稱權就得以繼續存在。
三、法律保護:
(一)立法例采取三種做法:
1、適用民法保護:把廠商名稱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最早保護《民通》
2、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把侵權廠商名稱權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
3、制定專門法律保護。
(二)我國多部法律確認對廠商名稱權的保護。其保護主要表現:
1、在法定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權,禁止他人在核準的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相同的廠商名稱。冠以市、縣名的企業名稱,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同行業企業不得重名;冠以“中國”、“中華”字樣為企業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不得重名。
2、企業名稱經登記注冊后得以對抗第三人。
(1)凡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因相同而發生爭議的,按申請登記的先后順序處理,即先申請注冊的享有優先權。
(2)盜用、假冒他人企業名稱,即構成侵犯廠商名稱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相關推薦
2022年浙江自考《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復習筆記匯總
09-152023年浙江自考西方行政學說史復習資料:西方行政學的產生
03-02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傳播學概論復習資料:有限效果論
08-302022年浙江自考中國古代文學史(一)第三編第九章復習資料
10-31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論幼稚師范教育
06-052023年10月浙江自考《管理學原理》名詞解釋(2)
09-192023年10月浙江自考《普通邏輯學》復習資料(3)
08-212024年4月浙江自考醫學倫理學復習資料:醫學倫理學的四大原則之公正原則
11-27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寫作(一)復習資料(17)
08-07自考輔導資料:2021年10月《學前教育史》—雅典的學前教育
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