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商標管理(選、簡)
一、概念:
指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對商標的注冊、使用、轉讓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稱。
內容:商標的注冊管理、商標的使用管理、商標的印制管理。
(一)建立商標管理制度的意義:
1、規范商標行為,發揮商標功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增強企業和商標使用人的法制觀念,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減少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
3、有利于加強商標立法,完善商標法律制度。
(二)管理機關: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屬的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
2、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機關負責本地區商標管理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二、商標使用的管理:
(一)對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1、檢查商標使用的范圍是否屬于商標局核定的商品范圍。
2、檢查商標注冊人是否自行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標志,是否自行改變了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
3、檢查商標注冊人是否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4、檢查商標注冊人是否連續3年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
5、檢查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是否簽訂了使用許可合同并向商標局備案。
6、檢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買賣商標標識的行為。
7、加強對已被注銷或被銷售的商標的管理。
8、加強對商標注冊證的管理。
9、加強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管理。
(二)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1、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不得違反商標禁用條款。
2、未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3、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得將其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
4、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5、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必須在商品上、包裝上標明企業名稱或地址。
6、在國家明文規定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冊商標。
三、商標印制的管理:
指商標管理機關依法對商標印制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非法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予以查處的活動的總稱。
(一)商標印制管理的意義:
商標的印制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息息相關,只有加強商標印制管理,才能規范商標印制行為,制止假冒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才能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二)商標印制單位的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1、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2、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3、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商標印制單位資格的取得,除具備上述實質條件外,還必須依法定程序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才能從事商標印制業務。
(三)商標印制單位的商標印制管理制度:
1、核查制度。在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印制單位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嚴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凡手續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可承印,否則應拒印。
2、商標印制存檔制度。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對于《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限2年。
3、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時,商標印制單位應當清點數量和登記臺賬。保證印制商標出入正確,以避免違法印制的商標進入市場。
4、廢次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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