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公司形式變更
第一節 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定義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達成合意歸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我國公司法采取了兩種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又稱并吞合并或存續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
所謂新設合并又稱創設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時,原先公司同時歸于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
第二節、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公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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