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鄰接權(選、簡)※
一、概念:
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即雖非著作權,卻是與著作權相關、相近或相鄰的權利。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廣播組織播放權。我國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狹義:即傳統鄰接權,通常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及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類,但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中其具體內容又略有不同。
廣義:是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一律歸入其中,或把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區別的產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達形式”而又不能稱為“作品”的內容也劃入其中。(我國采用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具體規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
同屬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1、主體不同。著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后的作品。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制作者對其音像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二、出版者權:
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統稱。
(一)內容: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出版社):指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據合同的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區,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
*當圖書脫銷后(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發行即視為脫銷),圖書出版者若拒絕重印、再版,則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出版合同,將作品交付給其他出版社出版。
2、版式、裝幀設計權:即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雜志、報紙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保護期10年。(目前我國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而沒有裝幀設計權)
(二)出版者義務:
1、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作者主動投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三、表演者權:
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前提是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人。
(一)表演者的權利:保護期50年(身份權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屬人身屬性,不受時間限制)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二)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的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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