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內容
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了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的問題,并不意味著已經成立的合同都 能產生法律拘束力。換言之,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當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決于其是否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不同。
2.從合同解釋的方法的運用來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請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
5.從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節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節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條件的合同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這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生效條件,也稱為延緩條件;一類是解除條件,也稱為消滅條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期限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效期限,又稱為延緩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二是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第四節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體不合格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不能獨立訂立合同,否則,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無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cheng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智力和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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