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專利權的內容與限制(選、簡、案)※
一、內容:
專利權是一種具有財產權屬性的獨占權以及由其衍生出來的相應處分權。不包含人身屬性的權利內容。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實施權: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的專有權利。
2、轉讓權:即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3、實施許可權:即專利權人通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4、放棄權:是專利權人放棄其獨占利益的權利。即專利權人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聲明形式或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5、標記權:即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中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包括“中國專利”、“專利”等字樣或“P”符號。
除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的上述權利外,《擔保法》還規定專利權人依法享有將其專利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繳納專利年費(也稱專利維持費)。原《專》規定的專利實施義務已被取消。
二、專利權的限制:(法律規定的對專利人獨占實施權的限制)
指專利法允許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且其實施行為并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當實施行為人以專利權的限制作為其抗辯理由時,該行為人應當負舉證責任。
除專利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外,專利法對專利權還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規定,有:
(一)強制許可(非自愿許可):即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
1、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
2、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
3、交叉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實施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具有獨占性,不得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不得轉讓此種使用。強制許可實施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權的窮竭(首次銷售原則)。
2、先用權人的實施。
3、臨時過境。
4、為科學或實驗目的的使用。
(三)國家計劃許可:
指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以推廣使用為目的,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的制度。
注意事項:
1、只能是中國人的發明專利,且主要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
2、必須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
3、只能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國務院批準,才能進行。
4、實施他人發明專利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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