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可專利性(選、簡)※
一、概述:
一項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應當具備的實質性條件,即發明創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質特征。
廣義:
1、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2、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是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3、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屬于專利法所指的那些違反善良風尚的發明創造。
4、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與國內外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的規定。
狹義:指廣義實質條件中的第4項標準。
二、發明、實用新型的可專利性:
(一)新穎性:
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即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在確定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的過程中,“現有技術”具有決定性作用。指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判斷須以某個時間點為標準:以申請日為時間點,如我國;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完成日為時間點,如美國。
專利制度中技術的公開:一項技術已經處于非保密狀態,任何人均可在公開場合以合法方式獲得該項技術。
1、沖突申請(抵觸申請):在申請日以前,同樣的技術已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那么,該他人的這一申請就是被審查之申請的沖突申請。雖不屬于現有技術,但卻能致使在后申請喪失新穎性。
在先申請構成在后申請的沖突申請應符合的條件:
(1)先、后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共同申請人。
(2)先、后兩專利申請所具有的技術主題相同。
(3)在先申請雖不曾公開,但被記載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以后公布的申請文件中。
2、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又一實質條件,美國稱為“非顯而易見性”,也有國家稱為先進性或進步性。
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有創造性的發明:
1、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
2、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
3、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
4、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三)實用性:
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不具有實用性的幾種情況:
1、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有再現性。
2、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
3、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
4、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
5、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產生積極效果。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1、社會效果: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被實施后,不產生對社會的危害,不產生對人類生存、安全、環境的危害,不損害社會公共道德。
2、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被實施后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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