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專利權的取得(選、簡、案)※
一、專利申請權: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的就發明創造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一項獨立財產權,其價值在于專利申請權是產生專利權的基礎)
(一)特征:
1、相對性。特定主體就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申請權,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樣的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沒有排他性或獨占性,是一種相對權利。
2、暫時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專利申請權的效力時限分兩種:
(1)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后,其申請一旦被授予專利權或被駁回,專利申請權便隨之終止。
(2)若專利申請權人以技術秘密方式保護發明創造,那么只要該項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不被泄露,由此項發明創造所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就始終存在。
3、相關性。是一種申請權,即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其獨占特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有了專利申請權,才有可能獲得原始專利權。(在專利申請權存在時,專利權尚不存在;專利權一旦產生,專利申請權也隨之終止。
(二)歸屬(專利申請權歸誰所有主要有兩種情形):
1、 由法律直接規定。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單位所有。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完成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有。
(3)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外,專利申請權屬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
2、 依合同約定。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行使:
依法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按自己的意愿發揮其專利申請權效用的行為。包括轉讓申請權、是否申請專利、向哪些國家或地區申請及是否放棄申請權。
(四)轉讓:
1、轉讓時間:可在申請前或申請后授予專利前進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后,原專利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權,由受讓人獲得相應專利申請權。
3、受讓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應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和由轉讓雙方簽字或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4、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之日生效。
5、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外。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6、專利申請權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共有時,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可以只轉讓自己的申請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五)決定是否申請專利:
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為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全體專利申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其中的任何一個或幾個人均不得自行決定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六)繼承:
可被繼承。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其發明創造成為公有財產。
二、專利申請人:
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專利申請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相應的國籍。外國人要在我國申請專利,須符合:
(1)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
(2)在中國沒有居所或營業所的,應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依照互惠原則,按中國專利法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2、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并且擁有合法的專利申請權。
(二)種類:
1、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
3、共同發明創造的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或其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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