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或者服務所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的總稱。技術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術合同的標的物是技術成果。
2、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
3、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技術合同是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
二、技術合同的內容
技術合同的內容體現為技術合同的條款。技術合同的條款與其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技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項目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技術合同涉及專利權時,要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三、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經常支付的方式:
1、定額支付。即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2、提成支付。
3、有約定從約定。
四、技術成果相關權利的歸屬
技術成果分為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其中職務技術包括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對于職務技術成果,按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方面確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另一方面又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這里要注意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除職務技術成果外的均屬非職務技術成果,各項權利歸完成人所有。
五、完成技術成果人的署名權和取得榮譽權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六、技術合同無效的特別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29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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