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轉讓合同的范圍和特征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物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2、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范圍”條款 《合同法》第343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三、涉及專利權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別規定專利有期限性的特征,一旦超過有效期限,專利便進入公有領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由地無償地使用;專利權在一定情況下還可能被宣告無效。
四、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
1、技術轉讓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2、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人的義務。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3、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益分配。在技術轉讓的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專利或技術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即為后續改進技術成果。對于其權益的分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法確定。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許可方的義務。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期限內實施專利技術。保證使用其技術不會損害第三人權利。另外許可方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其權利的義務。
2、受讓方的義務。受讓方應依合同約定的范圍、方式使用技術,未經許可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技術。另還需支付合理費用。
六、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又稱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對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
轉讓方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和可靠性,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技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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