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小說文體的概念與類型
傳統的小說,是指由情節、人物和主題構成的一種文學樣式。而小說文體這一概念,多數情況下是指小說作品因篇幅大小和審美特征差異而形成的長、中、短篇的區分。
1、小說文體的概念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
A 文體是語言技巧的運用。小說文體的實質不在于表達了何種故事情節或思想內容,而在于使用了什么樣的語言體式去表達。這種理解抓住了文體中最可感的語言層面。相同的思想可以使用不同的語言技巧表達,因而,語言表達體式的差異導致了文體的差異。關于文體本質的“差異說”即由此產生。比“差異說”更深刻的是“偏離說”,即認為文體是對標準語言的偏離。俄國形式主義學派最重要代表人物什克洛夫斯基最早提出了這個觀點。《作為手法的藝術》首先論述了感受事物的一般規律,提出語言的自動化概念。
B 文體是主觀情感的注入。 最早提出文體是作家主觀情感注入的,是18世紀法國文體學家布封,他在《論文體》一文中提出“風格即人”的著名論點。
C文體是描寫情景的制約。這種文體觀念與情感注入說對立,認為文體不是作家主觀隨意性的表現,而是受所描寫對象的內存要求的制約,是一種客觀性品格。
D 文體是內容與形式的融合。這種文體觀以黑格爾和別林斯基的論述為最有代表性。20世紀歐美文體論的形式主義趨勢很鮮明,突出地表現為語文崇拜。其中以美國文論家阿勃拉姆斯和蘇聯文論家赫拉普欽科的觀點最有代表性。阿勃拉姆斯在他的名著《鏡與燈》中把歷來的文學理論分為四大類:一、模擬論,二、實用論,三、表現論,四、客體論。阿勃拉姆斯在書中斷言:一部完美的藝術作品必須包括作品、藝術、世界、讀者四要素。
2、小說文體的類型
文學的分類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二分法是以押韻一與否把文學分為韻文和非韻文兩大類。三分法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文學分為抒情類、敘事類、戲劇類。四分法把文學分為詩歌、小說、戲劇和散文。
A、小說類型的演化
① 漢語中的“小說”一詞,目前所能見到的最早出處,是先秦時代的《莊子。外物》,其中有“飾小說以干縣令”一句。后來,在《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以及宋代的《太平廣記》等典籍中,對小說都有記載。我國最早對小說進行文體分類的,是清朝的《四庫全書》,將小說分為“雜事”、“異聞”、“瑣語”三大類。這是按內容或題材所作的小說文體分類。
我國古典小說按語言性質還可以分為文言小說和白話小說。六朝志怪應該是我國最早的真正意義上的小說。后以《閱微草堂筆記》、《聊齋志異》等清代文言小說為新的高峰。白話小說出現于較晚的宋元之間,在當時稱為“平話”或“話本”。發展到后來。則以明代的《金瓶梅》、《西游記》、《水滸傳》、《三國演義》和清代的《紅樓夢》、《儒林外史》為代表作。
在小說的歷時發展中,世態散文和傳奇故事這兩種文體的作用不可低估。
② 歐洲最古老的小說也可以分出世態散文和傳奇故事兩種,公元前5至4世紀,歷史散文開始發展,出現了了羅多德、修昔底德、色諾芬等歷史散文作家。歐洲的傳奇故事范圍極廣,更多的是反映歐洲中世紀的英雄史詩和文藝復印興初期的流浪漢小說。吉列斯比把斯賓塞的《仙后》列入詩體傳奇作品,對人類貢獻很大。主要表現在:一、解放了人們的想象力,二是開啟了小說原型的敘事形式,三是創造了一種優雅的展示內心矛盾的描寫手法。
以塞萬提斯的《堂吉訶德》為代表的流浪漢小說出現,結束了英雄史詩和騎士文學在歐洲的流行。
B、小說分類原則
以篇幅容量作為小說的分類原則,把小說分為長篇、中篇和短篇。
以語言體式作為小說的分類原則。我國古代提出的“詩有六義”說,即把文體與語體同等看待。六義中的“風、雅、頌”是指體裁,而“賦、比、興”則說的是語體。“賦”是敘述直陳語體,“比”是取物比喻語體,“興”是托物象征語體。曹丕《典論論文》中提到的“雅、理、實、麗”也是語體。在俄羅斯,以語體區分小說類型的理論,始于17世紀的馬卡利。可稱為俄羅散文文體之父,他在《修辭學》一書中首次提出藝術散文的理論,而構成其主體的是“三類語體”論。
以敘述方式作為分類原則。蘇聯文論家波斯彼洛夫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一個很新穎的觀點,嚴格區別了文學的種類和體裁的不同概念。文學的“類”是區別不同藝術對象的界限,而體裁只是表現藝術界限的手段。他把文學分成三大類,即“敘事文學”、“抒情文學”、“戲劇文學”。敘事文學是用語言造型,抒情文學借語言傳達激情,戲劇文學則是包括多種藝術門類的綜合藝術。
綜觀上述情況同是以語體作為小說的分類原則,但有不同的側重點。我國古代以語體分類的原則包含了作家的風格因素,語體中注入了作者的情感。歐洲古代以語體分類的原則突出語言自身的修辭色調。而蘇聯學者以語體分類的原則是從描寫對象的不同特征來劃分文體。
以文學作品所表現的沖突的性質作為小說分類的原則,是蘇聯文論家赫拉普欽科提出的。
3、敘事文體的分類
以敘事作為媒介傳達人生體驗的文學,為敘事文學。按照敘述體式的不同,將敘事文體分成以下四類:
第一、敘述生活中已經發生過的事實。以寫真人真事為主,依據于確切的事實。在敘述手法上將記錄事實和講述事件相結合。有報告文學、回憶錄,自傳體、日記體、書信體、編年史、紀實體小說等等。
第二、敘述現實生活中未必會發生或不可能發生、但卻符合生活邏輯的事,用以詮釋生活中不宜直言的現象。有寓言、童話以及當代寓言小說等文人作品。
第三、純粹的假定性敘述,是現實世界中不可能發生也不屬于現實世界的事。古代的神話、英雄小說、神仙故事等,是這類敘述文體的代表。
第四、敘述現實生活中發生過的或具有典型意義的虛構故事。有長、中、短篇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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