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法: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公司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簽發的,用以證明股東權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1、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分類
公司債券:(1)記名債券與無記名債券:以是否記載債務人名稱為標準區分。
(2)可轉換債券與非轉換債券:在清償期屆滿時,可轉換債券的債權人既可請求還本付息,也可選擇要求以債轉股成為股東。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申請發行可轉換債券。
(3)有擔保債券與無擔保債券。
股票:(1)記名股與無記名股: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以代表姓名記名。
(2)普通股與優先股:優先股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財產分配上比普通股股東優先,但其沒有表決權。
(3)表決權股與無表決權股:無表決權股通常應給予利益分配的優先權。
(4)額面股與無額面股:我國只能發行額面股。
(5)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
2、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新股發行(即股份公司的增資)、股票上市:
發行主體
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3、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條件
1、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3千萬,有限公司不低于6千萬。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
3、公司債券上市須符合的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2)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千萬元;
(3)申請上市時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1、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準的證監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須具備條件:(1)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千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發行程序
1、董事會制定發行方案,股東會決議。
2、向證監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批。
3、與證券商簽訂協議。
4、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5、認購。
新股發行程序:(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即增資決議);(2)經主管部門審批;(3)簽訂承銷協議;(4)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上市程序:(1)報證監機構審批;(2)公告;(3)將核準的上市股份投入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債券與股票的轉讓: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轉讓。記名債券(記名股票)的轉讓應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并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股東名冊)。
股票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證監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票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2、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被宣告破產的,由證監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交易。
5、公司債券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公司債券的暫停與終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證監機構決定暫停其債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3、所募集資金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1中公司有左列(1)項、(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或有前條(2)、(3)、(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由證監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2中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并報證監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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