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補辦結婚登記
(一)事實婚姻及其對策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關系相對待的兩性結合。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法律的意見》(1979年2月2日)中指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按此,事實婚姻的主體僅限于原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有一定的公示性,與不以夫妻名義非婚同居有著嚴格的區別。
第一個階段: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間,司法實踐中是承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事實婚姻的。
第二個階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在此期間,司法實踐中仍然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但是條件比過去嚴格,通過有關發生時間的規定,體現了過去從寬、后來從嚴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86年3月15日《婚煙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上述《若干意見》還指出: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當時該條例尚未頒行,此解釋僅為預告)。
第三個階段: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該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僅為非婚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補辦結婚登記及其效力
我國《婚姻法》經2001年修正后,增設了有關無效婚姻的規定,但并沒有將未辦結婚登記列為婚姻無效的原因,而是作了應當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對此,不應當理解為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也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如不辦理結婚登記,未取得結婚證,當然不能確立夫妻關系。在我國,經由法定程序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僅限于已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法理上應視為婚姻不成立。
關于事實婚姻和補辦結婚登記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一)》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倒》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上述司法解釋還指出: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例題·單選題]張某與陳某(無血緣關系)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兩人從1995年10月1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紛爭不斷,但又因財產問題而協議離婚不成,遂于2001年9月29日起訴至人民法院。經調查取證人民法院告知應先補辦結婚登記。兩人于2001年10月8日補辦結婚登記。張某與陳某間的婚姻效力始于( )。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01年10月8日
[答案]C
[解析]1998年5月1日,雙方均符合法定婚齡。
[例題·案例分析題]男甲與女乙同為一村村民,1985年二人開始戀愛并于次年向親朋好友宣布他們已經結婚,但事實上并未辦理登記手續,此時兩人均已24歲:以后兩人開始同居,同村人也認定他們是夫妻。1990甲進城打工,不久認識了女丙,兩人產生了感情,于次年底甲與丙共同生活,對外以夫妻名義進行社會交往,鄰居也認為他們是夫妻。乙知道后非常氣憤,準備提出訴訟。
問:(1)甲與乙的關系應如何認定?
(2)甲與丙的關系應如何認定?
[答案](1)甲與乙的關系已構成事實婚姻。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雙方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定為事實婚姻。
(2)甲與丙的關系已構成重婚。甲丙以夫妻名義生活,也得到了周圍群眾的認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他們構成事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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