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權的概念和特征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行使權利的行為。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卻不去主張。
(2)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
(3)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即債權可以放棄自己的代位權。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按照《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只能以自己對債務人已屆清償期的確定的債權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主要指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已經到期,但卻不采用訴訟、仲裁等積極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使得其無力償還對債權的債務,給債權的利益造成了損害。
三、代位權訴訟的主體
代位權訴訟主體,根據《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分為: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
四、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和費用負擔
1.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根據《合同法》規定,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因此,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盡可能使其代位請求的債權數額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額大致相當。
2.代位權的費用負擔。根據《合同法》規定,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具體費用的負擔上,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扣除。
五、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使次債務人對其債權進行清償,從而導致其債權的消滅。
2.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在清償完債務人所欠債務后,剩余部分應歸屬于債務人。
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在代位請求一旦成立時,次債務人承擔有根據法院的裁判向債權作出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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