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法制與君主專制制度
1.宗法制的產生及其特點
宗法制,是中國古代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由父系家長制演變而成,到周代漸趨完備。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大宗,是同姓貴族的最高家長,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天子的庶子被封為諸侯,相對天子為小宗,在本國為大宗,其職位亦由嫡長子繼承。宗法制在春秋時期瓦解之后,其影響長期存留在中國傳統社會之中。
完整的宗法制出現在周代。周王自稱天子,周朝王位的傳遞實行嫡長子繼承制,與商代“父子相承”、“兄弟相及”的王位傳遞形式有著明顯的差別,傳嫡不傳賢的方式,遏阻了一般王室成員對王位的覬覦。周王稱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貴族的最高家長,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著國家的政權與軍權。天子的庶子分封為諸候,他們相對于周王來說,就是小宗。這一小宗的嫡傳就其本身血緣系統來說,又是大宗。諸侯的庶子相對于諸侯王為小宗。從卿大夫到士,其大宗與小宗的關系與上述相同。與宗法制密切相關的是分封制。分封制,簡單地說,就是分地以封諸侯。西周的土地,名義上屬于國王所有。國王將土地分封給諸侯,諸侯將所得的土地分封給大夫,大夫又將它分封給士,士則直接組織庶人進行生產活動。
宗法制使社會成員按照宗法的原則組織起來。宗法制的特點在于,一方面用自然血緣關系來確定人們的社會關系,另一方面又用自然血緣關系將人們緊緊連在一起,從而限制著人們社會關系的發展。在宗法制度之下,社會結構以宗族為基本單位,每個社會成員依據與生俱來的血緣關系確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一般成員只有服從家長的義務,家長卻對他們有絕對的支配權力。雖然,西周宗法制是以親親為基礎,但這種親親原則主要強調的是慎終追遠、自下而上的孝悌之道。孝悌的最高層次就是孔子所說的“無違”(《論語·為政》)。它強調縱向的宗法秩序,族人對宗子、小宗對大宗都要絕對順從。而周王作為上天之子是天下最高的宗子。這樣,王的地位得到政治組織與血緣組織的雙重保障。
東周以后隨著分封制的瓦解,完整的宗法體系崩潰。宗法制作為一種曾經實施的政治制度已成為歷史,但宗法制在中國所留下的歷史影響,卻異常深遠。宗法關系長期存在于中國古代社會結構之中,并深刻地影響著傳統社會的經濟、政治與文化。
2.君主專制制度
君主專制制度,是指以古代君王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君主專制脫胎于原始社會后期的父權制。
宗族祭祀與軍事征伐是古代中國政治生活中的頭等大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在上古三代形成的王權制度至秦發展成為系統的君主專制體制。秦以前的周代,出現了大一統的君主專制政體雛形,這就是宗法分封制。由于周王推行的是層級分封的制度,號稱天下共主的周王,實際上并不能直接控制基層,他對全國的控制是通過諸侯、卿大夫等宗子間接實現的,君主專制在分封制下存在著結構性的局限,因此說它尚未成為完整的君主專制制度。
秦漢時期汲取了分封制導致王權削弱的教訓,以郡縣制全面取代分封制,建立了天下一統的王權體制,君主集權達到空前的高度。秦漢時期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在中國傳襲達兩千年之久,成為影響中國歷史進程的重要的政治文化傳統。
秦漢以后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皇帝總攬天下大權。
君主是全國的最高權威與絕對權力的擁有者,君主超越一切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是名副其實的專制帝王。秦王贏政在兼并六國、一統天下之后,為了樹立統治權威,標榜功業成就,決定重新議定君王尊號。贏政認為自己“功高三皇,德邁五帝”,于是將三皇五帝的尊稱合并,稱為“皇帝”,并將皇帝的命令稱為“制”或“詔”,天子自稱為“朕”。通過這樣一些特殊的禮制規定,把君王推到了空前尊貴的地位。
秦漢以后不僅在禮法形式上強化了君主的威嚴,而且通過有效的行政手段,實際地控制著國家政權。
在君主專制的王權政治之下,封建帝王全面控制著行政、財經、司法、軍事等國家權力。
第二,擁有龐大的官僚辦事機構。
從中央政權機構看,自秦朝統一之后,皇帝隨即就建立起一套以三公、九卿為主要官員的中央官吏系統,以幫助處理日常政務。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有九卿(太常、郎中令、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分理中央事務。隋唐以后,中央官制發生重大變化,以三省六部制的分權形式解決集權體制內的權力分配問題。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為國家最高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執行等政務,傳統的丞相權力至此一分為三。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為行政事務的職能管理機構,六部隸屬于尚書省。三省六部組織完整,分工明確,相互聯系、相互制衡,共同聽命于皇帝。三省六部制的確立,表明了傳統社會中央集權管理體制的成熟。到了中央集權高度集中的明清時代,皇帝干脆廢除中書省,取消相權,提高六部地位,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明代的內閣與清代的軍機處都是皇帝私人的辦事機構。
從地方機構看,秦朝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郡縣兩級地方行政機構直屬中央,郡縣長官由皇帝直接任免。郡縣制至清代基本沿襲未改,只是“郡”的名稱歷代稍異。
第三,嚴密的人身控制。
嚴格的戶籍管理是專制王權嚴密控制人身的最重要措施。
什伍里甲制度是專制時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層的組織形式。在這種嚴密的居民組織系統之下,人們的自由流動幾乎不可能發生。國家通過這樣的人身控制,將人們嚴格地附著在一定的土地范圍之內。這不僅保證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也使帝國的賦稅、徭役,兵役落到了實處。
3.宗法觀念對國家政治結構的滲透
宗法觀念對王權政治的最大影響是它確立了絕對君權下的“家天下”政權模式,使傳統中國的社會政治出現“家國同構”的格局。
宗法觀念對秦漢以后國家政治結構的滲透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家天下”政權模式的長期延續。
宗法制度原則的本質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家天下的家族統治在中國傳衍了兩千年之久,王朝的更迭往往是新舊家族的代興與衰亡。
第二,親親倫理政治原則的不斷擴張。
親親是宗法制度的基礎,在西周的社會政治秩序中,親親成為首要的政治原則。由親親而重孝,重孝而慎終追遠。古代的宗法文化不僅給君主一種血親的歸屬感,同時它也構成一種現實的政治力量。親親倫理政治原則影響國家政治的另一表現是,它造成任人唯親的官僚習氣。親親原則給中國傳統的政治涂上了濃厚的宗法色彩。
第三,宗法原則成為維系王朝政治的習慣力量。
家國一體、父權與君權結合的政治結構,在中國歷史文化的形成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以親親為基礎,以君王國家為核心的倫理型文化是中國傳統社會具有持久凝聚力的精神保障,也是中華文化歷經磨難而未中絕的文化動力。在魏晉南北朝時代長達數百年的分裂局面之下,在統一的國家基本上不存在的時候,中國文化仍能保存傳承,就得益于中國有一個以親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它是中華民族重新走向聚合的社會基礎。當然,宗法制度原則與君主制度的結合,也給中國文化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在倫理政治的限制之下,人們固著在一定的名分之內,循規蹈矩是社會對個人的一般要求,易于養成唯上、唯書、唯親的被動性格,人們大多缺乏文化創新的活力。
二、科舉制對傳統文化的培育與桎梏
中國是一個很早就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的國家,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與維系需要有大批的行政官員與嚴整的組織系統。古代中國早就形成了以帝王為中心的官僚階層與官僚機構。給這套官僚體制提供人才資源保障的就是科舉制。科舉制是由皇帝親自主持、以分科考試形式錄用人才的取士制度。科舉制度不僅造就了中國的官僚階層,而且創造了中國特色的士人文化,科舉制度對傳統中國文化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1.科舉制培育與維系了傳統文化
科舉制對傳統文化的作用,在于其通過價值導向來影響精神文化的方向,通過建立文官制度來保證士大夫的身份地位,從而使儒家倫理文化有了穩定的傳人。
(1)兩漢察舉與儒家地位的確立
秦漢時期,隨著統一帝國的建立,服務于中央王權的官僚選拔制度逐漸顯示出自己的特點。周代實行的家族血緣關系與國家組織合為一體的世卿世祿制,在春秋戰國時期已受到破壞.在秦漢集權政治中基本上棄用了這一權力世襲方式。秦朝在官吏選用上,專斷任意,用人無一定之規。漢朝以“親親”的封賞方式,厚待皇室貴族,以“尊賢”的方式,選拔士人。漢高祖劉邦在立國之初下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這是第一個全國性的公開選拔人才的詔令。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員都可以向皇帝舉薦賢士。尤其是各地方長官,他們有發現、考察、推薦本地賢士的職責。這種由地方官僚察訪人才、向朝廷舉薦的方式,稱為“察舉”。漢文帝時,首次實行與察舉相匹配的“策問”考試方式。策問是根據當前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的情形提出問題,主考者將問題寫在竹簡(“策”)上,由被薦舉的“賢良”之才作出書面答復(“對策”)。朝廷根據對策情況,評定高下,酌授官職。這是漢代皇帝親自主持考試以選拔人才的開始。著名的政論家晁錯就是在漢文帝朝廷策試中脫穎而出的。策問與對策的考試形式在后來結合到科舉制度中,成為科舉考試的重要內容之一。漢朝不僅開創了考選官員的制度,而且確立了儒家思想在選官制度中的支配地位。漢武帝時期,儒家學者董仲舒在三次對策中極力表彰儒家學說,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鮮明主張。武帝欣然采納,此后,儒學定于一尊。儒家文化正統地位的確立,在中國文化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漢武帝以后,除了賢良文學這一察舉科目外,察舉又增加了孝廉、秀才、明經、明法等新科目。孝廉重在考察德行,根據儒家對人格品性的要求,孝是倫常的核心,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而且,家庭倫理意義的孝還可以轉換為對皇帝的忠,所謂“求忠臣于孝子之門”。秀才科主要選拔奇才異能之士,如果沒有相當的才識與者是很難當選的。東漢初年,為避光武帝劉秀諱,將秀才改稱茂才。明經科,在于察舉通曉儒家經典的人才。明經科的設置在東漢,對于應明經舉而考試下第者,可進太學繼續攻研儒學,以便再試。明法科,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才。
兩漢察舉各科,都要通過朝廷考試,這種以察舉為主、考試為輔的選拔制度在當時發揮了積極作用,漢代通過察舉這—制度化的人才選拔方式有效地選拔了專制王權所需人才,為漢朝國運的強盛與持久提供了人事保證。更重要的是以儒學思想與儒學知識作為察舉考試的根本性標準及內容,“學而優則仕”的儒家理想在兩漢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儒生與官僚的結合使傳統學術政治化,同時也使儒家文化有了穩定傳承的社會條件。
漢代察舉制度是中國科舉制度的雛形,它為隋唐時期的科舉制的出現作了重要的鋪墊。需要指出的是,漢代察舉考試與后代科舉考試有著重大的區別:察舉以舉薦為主,考試只是一種輔助手段:由察舉而來的士人,沒有落選的憂慮,對策、射策等考試只對任職等級發生作用。士族通過把持察舉的方式,從而維持了士族的政治特權。
(2)科舉制與唐宋時代的文化形態
在漢末動蕩之后,曹魏時期建立了一套較察舉嚴格的選官制度,即“九品中正制”。中央在各州郡設“中正官”,負責察訪本地士人,按其才德聲望評定九個等級,然后根據士人的品級,向吏部舉薦。
隋朝統一中國之后,為加強中央權威,廢除了九品中正制,將選官任人的權力集中到朝廷的吏部。隋煬帝大業年間(605一617年)開始向科舉取士的方向發展,人們一般以大業三年(607年)進士科的設置,作為科舉制度創立的開始。唐朝在開科取士方面,“多因隋舊”,并將其規范化、制度化。
科舉制是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前代選官制度比較,科舉制具有以下三個顯明的特點:一、士人自由報名應試,應考者不論出身、地位、家業,不必由官員舉薦;二、考試定期舉行,不必等候皇帝下達詔令;三、嚴格考試,錄取與否以考試成績為標準,聲名德望已不再是任職的主要依據。在科舉制度之下,古代中國建立起穩定的文官體制,這種文官考試制度在人類制度史上有著重要的開創意義,它在世界文明史上產生了廣泛影響,現代西方實行的文官制度,就是以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為藍本。
科舉制對唐宋文化面貌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第一,科舉制將儒家思想全面推進到社會各層面,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精神核心。
儒家思想是科舉考試的主導思想,儒家經籍成為應試士人的必讀書目,國家通過文官選拔的方式將儒家思想擴大為知識階層的共同信仰,并以其特有的文化優勢引領著整個社會,形成了一種氏族國家所必需的精神凝聚力。在科舉考試的選官制度之下,中央集權與儒生階層、儒家思想三位一體,由此保證了中國傳統社會與傳統文化的持續發展。
第二,科舉制強化了讀書尚文的文化傳統,促進了學校教育的發展,造就了大批優秀的文化人才。
中國是個重史的國度,中國人有很強的歷史感。對史學知識的掌握與運用,是對傳統文化人的基本要求。史學知識是科舉考試中查考的對象,儒家經典本身大多是先秦歷史的記錄,科舉考試中的策、論也大多屬于史論的內容,因此科舉考試是以文學取士,也是以史學取土。在科舉制度的反復強凋之下,傳統文化重視國史精神得到延續與發展。
唐宋時期是科舉制成熟時期,也是中國傳統文化蓬勃發展的時期。唐宋的兩個人才高峰期都與科舉制度發展階段相合拍:一是中唐時期。隨著科舉的擴大,陸贄、裴度、劉晏、韓愈、柳宗元、白居易、劉禹錫等大批才學之土涌人仕途。二是北宋中葉。宋代更加推重利,舉制度,士子的地位與待遇空前提高。北宋中葉出現了范仲淹、歐陽修、王安石、司馬光、蘇軾、周敦頤、邵雍、張載、程顥、程頤、曾鞏、黃庭堅、沈括、蘇頌等第一流的文化科技人才,他們都是進士出身。科舉制對唐宋文化產生著積極的影響。
2.科舉制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制約與局限
科舉制對中國文化的負面影響主要有兩點:
第一,科舉考試耗費了士人幾乎全部的精力,讀書做官成為知識階層的最終目標,造成傳統文化畸形發展。大多數讀書人經歷的是頭白齒搖、終老科場的失意。科舉不僅耗費了士人的畢生精力,同時也限制了知識階層的眼界。跟社會民生緊密相關的藝術與科技門類的知識文化由于遠離科舉而遭冷遇,藝術思維與利學思維的薄弱造成民族文化長期停留在與實用的層面之上,民族文化缺乏健康發展的動力與活力。
第二,科舉制是對極端專制王權的維護。科舉制不僅在官員素質上為集權政治提供保障,同時它也是重要的思想控制工具。歷代帝王都注重對知識階層的思想控制,科舉制利用統一的標準考試強制推行儒家思想,進而限制人們的行為。
科舉制在中國古代曾經是一先進的選官制度,它為中國文官體制的建立與維持作出了重要貢獻。科舉考試的平等原則擴大了政權的社會基礎,從而保證了統一帝國的長期穩定。同時科舉制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是為專制王權服務的制度,科舉制的發展過程,即是人才選拔權力向帝王手中集中的過程。知識階層在科舉制的牢籠之下,缺乏主體意識與創造性思維。 三、法律制度與社會倫理秩序的保障
夏商時期,中國已出現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據文獻記載,商朝的《湯刑》大概是中國最早的國家法律。周人推行禮制,但同樣有法律規定,西周初年有《九刑》,周穆王時又命呂侯制訂《呂刑》。公元前536年,子產將自己所制定的《刑書》鑄在銅鼎上,開創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這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戰國時期,在各國普遍制定與公布成文法的基礎上,魏國的李悝對諸國成文法進行了總結,制作了《法經》六篇,《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初具體系的封建法典。漢武帝時期將儒學定于一尊,中國的法律文化精神因之發生了重大變化,此前支配法律制度的是法家學說,至此遂被儒家思想所代替,不過此時的儒家思想中已融入了諸多法家因素。漢代以后,法律成為維護封建倫理秩序的工具,從體系完備的《唐律》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貫穿著儒家所強調的禮法原則,并由此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以儒家倫理學說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倫理學說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具體表現為:
其一,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作為指導立法、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漢儒董仲舒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說成是合乎天道的倫理規范,用“天尊地卑,陽貴陰賤”的“天象”說明君臣父子夫婦的關系,從而把君權、父權、夫權神化為不可侵犯的神圣權力。古代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維護社會倫理秩序,自漢以后,維護“三綱”的封建倫理道德規范紛紛演變為律令。
其二,貫穿“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為主,德刑并用是統治者所倡導的統治方法。
其三,通過引經斷獄、引經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經典法典化。
用儒家經義改造法律的最好方式是通過立法把儒學精神、禮制原則以及禮的規范直接融人法律之中。高宗命長孫無忌對《唐律》進行考證、疏議,著成《唐律疏議》一書。公元654年唐高宗頒行的《唐律疏議》是漢代以來對于法律注釋解說的集大成著作,它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是儒家經義法典化的范本。
第二,家族本位的倫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歷代的法律制度都貫徹禮制的等級名分原則,“親親為大”、“孝悌為本”成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三綱”是封建禮教的核心,亦是古代法律維護的重心,不但父權、夫權直接來自于家族,即使君權也是以天下最高的家長身份來體現。
在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下,維護家長制的“孝”受到高度重視。自古就將“不孝”、“非上”視為罪大惡極。
此外,在唐宋以后,還廣泛流行各種家法、族規,這些具有倫理法性質的家族法作為國法的補充,在中國古代社會后期有著十分突出的政治作用。
第三,皇權至上,法自君出。
中國很早就確立了以帝王為中心的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專制帝王擁有絕對的統治權力,他始終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審判官。
第四,強調等級特權,主張同罪異罰。
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古代法律制度,與古代禮制有著密切的銜接關系。禮強調等級特權,主張根據人的身份、地位進行區別對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級別愈高,特權愈多。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古代社會初期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刑有各自的適用范圍。
由于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法律逐漸儒家化,禮法結合,古代法律既有明顯的殘酷性和嚴苛性,又保留社會成員之間的等級原則。以皇帝為中心的統治者享有法律的特權,強調家族內部的身份區別,家國相通,君父相聯,倫理與政治的緊密結合,保證了傳統中國社會倫理秩序的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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