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合同即告解除。原則上講,任何合同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解除。
二、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或事后約定的出現某種事實時,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但要成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則該不可抗力必須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否則只能采取變更合同的方式。當這一解除出現時,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四、遲延履行
因遲延履行解除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而應向債務人發出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讓其履行合同義務。這類合同一般時間性不是很強,可以適當往后遲延履行。另一種是時間性較強的合同,則只要債務人遲延履行,債權人就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合同,不債務人寬限期。
五、拒絕履行
根據《合同法》規定,拒絕履行也稱為提前違約或預期違約,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便通知解除合同。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爭取時間與他人重新訂立合同,以實現合同的目的。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七、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也有權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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