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合同的規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特征有: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且是基于有效合同產生的。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方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對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3.賠償損害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合同法》規定,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既可以約定具體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
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
二、損害賠償與其他補救方法的關系
1.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的關系。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是兩種不能相互替代的救濟方法,兩種方式可以并用。
2.損害賠償與違約金關系。這兩種救濟方式也可以并用,即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夠補償損失時,對不足部分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與修理、重作、更換的關系。這兩種救濟方式也是可以并用的。
三、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損害賠償實際上一種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目的是為了彌補法定損害賠償的不足,通過對賠償數額的約定,可以解決非違約方在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舉證困難。約定損害賠償優先于法定損害賠償適用。
四、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負賠償責任。所謂全部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積極損失也稱為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他稱作利潤損失。
五、損害賠償的限制
1.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根據《合同法》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簡言之,是指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以想到的,如果違約將會給對方造成什么樣的損失。如購買原材料合同中,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到的是將會使買方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并因此造成損失,對此損失專訪應承擔責任。但由于此原因,使得買方信譽受到影響,業務大減,損失慘重,對此損失專訪不承擔責任。
2.損害賠償的減輕損害規則。(1)在合同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則屬于混合過錯,可以減輕違約方的損失賠償責任。(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對該擴大的損失不能要求違約方承擔。(3)如果因為違約使受害人免除履約義務而節省了履約費用,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應扣除受害人所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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