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際履行的概念
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照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實際履行有以下特點:
1.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在一方違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權
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其承擔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等責任。
2.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
3.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
同的方式并用。因為解除合同是以消滅合同為目的,是與實際履行對立的。
二、實際履行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規定,實際履行既可以適用于金錢債務,也可以適用非金錢債務,但非金錢債務非違約方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方式替代。非金錢債務的違約方針對對方的實際履行請求可以提出以下抗辯: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所謂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是指要求實際履行違反法律規定,如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實際履行。
所謂事實上不可能是指履行的標的客觀不能或永久不能。如標的物是特定的情況下,標的物已經滅失。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是指依據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所確立的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包括一類是基于合同的性質,一些具有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不適合強制履行。另一類是從合同的標的來看,對于許多提供勞務的合同來說,標的本身具有不得實際履行的性質。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實際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
3.必須要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實際履行是為保護債權方而設的一種制度,因此,在對方違約時,非違約方(債權方)是否要求對方實際履行由其決定并提出。《合同法》同時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得要求實際履行的,如果此種約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應認定此種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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