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主體
合同履行是在合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進行,但在法律上,合同履行
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債務人及其代理人。這里債務人包括了單獨的債務人、連帶債務人、
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
(2)第三人代為履行。按《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
債權人履行債務。但這種履行方式并改變合同關系,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也稱向第三人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履行標的
履行標的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的內容。在不同聽合同中,其履行標的也不相同。一般來說,合同的履行應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
三、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現象。
四、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
五、履行期限
合同中對履行期限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適當的準備時間。
六、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最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批履行等。
七、履行費用
合同中對履行費用的負擔有約定按照,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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