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述
所謂抗辯權是一方對方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三種: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這是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的一種合同履行抗辯權制度。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四:(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雙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如受領遲延、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不影響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三、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構成先履行抗辯權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不符合合同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于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四、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3)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根據《合同法》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應向對方發出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通知,并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對方如果提供了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合同義務,對方不提供擔保,也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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