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示性的合同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包括8個,但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并不是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法》只是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最好能將這些條款在合同加以明確規定,但并不等于缺少了其某個條款會導致合同無效。但一般來講,合同中的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在合同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則將會導致合同因不能履行而無效。至于其他條款,如果合同中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則,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加以確定或推定。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一旦欠缺,合同就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是法律直接規定某種特定合同應當具備的某些條款;也可以是人約定產生。
三、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某于合同的明示條款;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3、特意待定條款。指仍需商定,需要根據情況加以確定的條款。此類條款不妨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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