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夫妻財產制以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的對外財產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
(二)夫妻財產制的分類:(名詞解釋)
1、按夫妻財產制的發生根據,可分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無效時,依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目前,各國采用的法定財產制主要有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等形式。
約定夫妻財產制: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指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共同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管理共同制、統一財產制和聯合財產制等。
(1)共同財產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圍不同,又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均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
第二,動產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動產及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
第三,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
第四,勞動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勞動所得為夫妻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所得等,則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制。
上述不同共有范圍的共同財產制,為世界上不少國家分別采用。有的被采為法定財產制,如巴西、荷蘭、法國等國;有的被采為約定財產制形式之一,如德國、瑞士等國。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體的本質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專事家務勞動的妻方的權益,有利于實現事實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個人意愿上則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經對方同意單獨行使共同財產權。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特有財產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由有關夫妻各自保留一定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夫妻對該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相應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制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是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分別歸屬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因此,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并存的,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根據特有財產發生的原因,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第一,法定的特有財產。它是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婚后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
第二,約定的特有財產。它是夫妻雙方以契約形式約定一定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不排斥妻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
英美法系的多數國家及大陸法系的個別國家如日本,以此制為法定財產制;還有部分國家以此制為供選擇的約定財產制形式。
(3)剩余共同財產制(增益共同制)
它指夫妻對于自己的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各自保留其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及有限制的處分權,夫妻財產制終止時,以夫妻雙方增值財產(夫妻各自最終財產多于原有財產的增值部分)的差額為剩余財產,歸夫妻雙方分享。
大陸法系的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法國則為約定財產制之一。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的優點,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維護婚姻共同生活和諧的同時,亦有利于維護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統一財產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將妻的婚前財產估定價額,轉歸丈夫所有,妻則保留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此項財產原物或價金的返還請求權。此制為早期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所采用。
(5)聯合財產制
它又稱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財產外,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對妻的原有財產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權,必要時有處分權,而以負擔婚姻生活費用為代償;婚姻關系終止時,妻的財產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繼承人繼承。此制源于中世紀日耳曼法。其雖較統一財產制有明顯進步,但夫妻在財產關系上仍處于不平等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則。故現代社會里原采此制的一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瑞士等已廢止此制改行新制。
綜上可見,夫妻財產制種類繁多,內容多樣,但法定與約定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發生的根據;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則是夫妻財產制的兩種最基本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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