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當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離婚使夫妻人身關系歸于消滅,基于夫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關系,也隨之終止。
1、結婚自由權恢復
婚姻關系解除后,男女雙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無權干涉。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再與他人結婚,只有當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國法律對再婚沒有始期的限制。
2、扶養關系終止
夫妻離婚后,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也同時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
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離婚后,夫妻雙方失去了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彼此無權再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遺產。
4、代理權的消滅
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以夫妻身份為條件。離婚后,這種代理權消滅。
5、同居義務消滅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內容之一。離婚后,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歸于消滅。
6、姻親關系消滅
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婚姻所產生的姻親關系,因離婚而歸于消滅。我國對此法律中沒有規定,在現實中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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