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
婚姻撤銷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構成脅迫必須具有下列要件:須有脅迫的故意;須有脅迫行為;脅迫須具有違法性;須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間具有因果關系。
婚姻撤銷的原因僅限于脅迫。婚姻法也未將欺詐作為婚姻撤銷的原因。
婚姻撤銷的程序: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對人作出。
可撤銷婚姻在依法撤銷之前,現存的婚姻關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一)無效和被撤銷婚姻對當事人在財產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對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2、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3、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由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無效和被撤銷婚姻對當事人在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不適用夫妻姓名權和人身自由權的規定;
2、不是合法的生育主體,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3、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和配偶之間不發生姻親關系;
4、監護代理收養及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等問題上,不適用以夫妻身份為基礎法律關系的各項規定。
(三)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1、子女于無效婚姻或被撤銷中受胎,但在出生時其父母已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時,該子女應視同婚生子女;
2、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其父母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影響。
(1)父母對該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該子女成年后對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
(3)父母與該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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