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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
1、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概念及類型
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與他人結婚而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稱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
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繼子女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之間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姻親關系。該種關系也稱“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撫養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母負擔,并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撫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不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仍屬于姻親關系。
(3)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由繼父或繼母給付全部撫養費或分擔部分撫養費,或者撫養費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與撫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相互形成法律關系,即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4)繼父或繼母經生父母同意,在依法辦理收養關系后,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系,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系,而與沒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于收養成立之后消除。
2、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對于認定“形成撫養關系”的標準,《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主要有:
(1)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以認定繼父或繼母盡了撫養義務,彼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關系。
(2)繼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主要由生父母負擔,但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學習上給予指導,品行上給予教育等,也認定形成事實撫養關系,適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關系。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后,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或繼母應撫育和管教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贍養扶助繼父或繼母。在繼父或繼母死亡后,繼子女不僅可以依法繼承繼父或繼母的遺產,而且當生父母死亡時,仍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或繼母也同樣有權繼承生子女和繼子女的遺產。但是,即使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但與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間仍存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繼子女繼父母在撫養、贍養、繼承等各方面上,均存在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
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之間,仍是姻親關系,彼此不是法律意義的父母子女關系。
3、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解除
(1)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系因離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姻親關系是否解除,尊重當事人意愿和習慣。
(2)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婚姻法》沒有規定。目前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旦形成,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產生,是因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而形成,既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已離婚,那么,以婚姻關系為前提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不存在,應自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可見,對于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若繼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只要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則由生父母領回來盡撫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間所形成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就解除。當然,繼父或繼母在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后,如果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這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續存在,當然繼子女與生父母也仍然保持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子女是由繼父或繼母撫育成人且已獨立生活,在繼父或繼母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后,是否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根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精神,成年繼子女在繼父或繼母與生父母離婚后,只要其沒有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這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3)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或生父死亡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解除,《婚姻法》也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4號《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的規定,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自然地終止,當繼子女未成年時,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
(4)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成年后,能否要求解除與繼父或繼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沒有規定,有學者認為,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依附于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可先于婚姻關系的終止而解除,但基于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隨之消除。因此,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已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可與繼父或繼母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一方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決是否準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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