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調整對象的廣泛性。
列入調整范圍的主體: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
特定情況下還包括女婿、岳父母、兒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列入調整范圍的事項:需要由法律加以規定,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后果的問題。
2、調整對象身份性、倫理性,同時財產關系也占有相當比重。
婚姻家庭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調整的財產關系,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會經濟要求
(1)婚姻家庭法:親屬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經濟功能的要求;
?。?)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經濟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體
?。?)婚姻家庭法:主體須為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
?。?)其他民事法律:與親屬身份無關;
第三,發生和終止原因不同
?。?)婚姻家庭法:隨特定的親屬身份而發生、終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無親屬關系為轉移;
第四,內容有不同的性質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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