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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自考民事訴訟法串講筆記十五

時間:2022-12-28 10:32:47 作者: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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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通常訴訟程序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一、復習建議

本章是教材的重點內容,是每年的必考章,在歷年考試中所占較高,建議學員進行全面學習,重點掌握。從題型來講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和論述題。

二、本章重要知識點

第一節 普通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點

(一)普通程序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各級法院、各類案件均適用

(二)普通程序體系完整、內容全面

(三)普通程序具有類似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四)普通程序是其他審判程序的基礎

第二節 起訴與受理

一、起訴

(一)起訴的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護,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行為。

(二)起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二)審查起訴和立案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受訴人民法院對該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和承擔審判職責。

第二,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對該案的管轄權。

第三,雙方當事人取得相應的訴訟地位。

第四,訴訟時效中斷。

第三節 反訴

一、反訴的概念

反訴是指在已經進行的訴訟過程中,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向本訴的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

二、反訴的條件

第一,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

第二,反訴應當在本訴提起之后辯論終結之前提出。

第三,反訴應當向本訴的受理法院提出。

第四,反訴與本訴之間具有牽連關系。這種牽連關系可以是在訴訟標的上的牽連,也可以是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事實上的牽連。

三、反訴的受理與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反訴之后,應當與本訴合并審理。案件審理后,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對本訴與反訴一同作出判決。如果本訴的原告在反訴被受理之后撤回本訴的,只要被告不撤回反訴,人民法院應當對反訴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第四節 審理前的準備

一、審理前準備階段的工作

(一)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原告口頭起訴的,法院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將原告起訴的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告知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二)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

(三)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四)證據交換

(五)追加當事人

二、審理前準備階段的其他工作

第五節 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的程序

(一)預備階段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三)法庭辯論階段

(四)評議和宣判階段

四、 延期審理

(一)延期審理的概念

延期審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審日期無法進行或案件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推延開庭審理日期的制度。

(二)延期審理的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了可以延期審理的四種情形: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五、審理期限

審理期限,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從立案到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定審理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上述期限內仍未能審結,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公告期間、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期間、管轄權爭議處理期間、鑒定期間等,不計算在審理期間之內。

第六節 撤訴和缺席判決

一、撤訴

(一)撤訴的概念

撤訴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要求法院對案件停止審理的行為。

(二)撤訴的種類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撤訴有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下情況法院可按撤訴處理:

(1)原告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2)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二、缺席判決

(一)缺席判決的概念

缺席判決是對席判決的對稱,是指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制度。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

缺席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1)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訴,原告即反訴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對反訴可以缺席判決。

(3)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原告上述兩種類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決。

(4)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審理,經審理,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決。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一、訴訟中止

(一)訴訟中止的概念

訴訟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法定情形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而暫時停止訴訟的制度。

(二)訴訟中止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另一案件,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訴訟終結

(一)訴訟終結的概念

訴訟終結,是指因出現法定事由,使訴訟無法進行下去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制度。

(二)訴訟終結的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對于訴訟終結的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第八節 民事判決、裁定、決定

一、民事判決

(一)民事判決的概念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在對案件的事實依法定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的判定。

(二)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2、既判力

3、執行力

二、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一些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判定。(名詞解釋 2011年1月)

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區別:

(1)解決的問題不同。

(2)適用的階段不同。

(3)作出的依據不同。

(4)表現形式不同。

(5)是否允許上訴以及上訴期間不同。

(6)拘束力的范圍不同。

(二)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問題適用裁定方式解決:

(1)不予受理。

(2)管轄權異議。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復議。

三、民事決定

(一)民事決定的概念

民事決定是人民法院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就訴訟上某些特殊事項或者與訴訟有關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斷定。

(二)民事決定的適用范圍

1、審判人員或有關人員是否回避

2、是否準許順延期限

3、延期審理

4、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

5、審判委員會對已生效的裁判認為應當再審

6、訴訟費用的減、緩、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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